民事案件做偽證犯罪嗎_民事案件作偽證有什么后果?
特邀律師
“虛假訴訟罪案”中作假證的“證人”是否負法律責任呢?
依我之見一一虛假訴訟案中作假證的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罪名)?必須經原民事案件法庭裁定:“本案因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經合議庭合議現裁定本案中止審理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其后公安機關受理人民法院移送該案件材料經審查決定立案后,依法有權傳喚涉案的所有當事人丶證人丶經偵查終結及移送檢察機關審查以“虛假訴訟罪”提起公訴丶并經法院刑事法庭審理查明該作“假證的證人”:
——如果該虛假“證人證言”系與本虛假訴訟案件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前,該“證人”事前己明知本案系制造假證欲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財產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假案件,而該證人為了不法目的仍與所謂的“原告”共謀制造假證丶并分工安排到庭以第三人的身份提供所謂“證人證言”,而且,該虛假的“證人證言”在該虛假訴訟罪案中的該“證言”具有基礎性丶關健性作為的話。該“證人”之行為性質就不僅僅是證人,依法應當以該虛假訴訟罪犯的“共犯”論處,即以正犯(主犯)身份論處。
一一如果該虛假“證人證言”,并未事先參與本虛假訴訟案件的共謀和分工安排丶出庭作假證言是礙于朋友和親情的情面丶沒有本人謀取私利的主觀故意丶其證言的作用非本虛假訴訟案件的基礎性丶關健性證據,僅僅具有輔助丶邦助性。那么,該“證人”故意提供假證言的行為,仍已經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的“邦助犯”,即從犯,對于從犯法律上規定可以從輕丶減輕處罰。
一一如果該虛假“證人證言”,系由本案主犯或其他人員欺騙丶威脅所作出的虛假證人證言,依法該“證人”因主觀上沒有作假證妨害司法訴訟的故意,因此,該“證人”被他欺騙脅迫作假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不予追究該“證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民事案件作偽證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作偽證的后果有哪些?
1、最常見的后果,涉及的證據被對方否定并獲得法官支持,產生對本方不利的后果。
例如,某民事案件,本來醫藥費2000元,當事人設法開了一張假票據8500元,意圖多獲得賠償,但是在庭審中,票據和病歷、用藥明細等有明顯矛盾,結果本項賠償被剔除,損失了本應當獲得賠償的2000元。
2、情節嚴重些的,被法官發現,訓誡、罰款。
例如,某借貸糾紛,當事人將三段不同的視頻剪輯修改合成一段,作為證據交給法官。結果被當場識破,被訓誡并罰款1000元。
3、造成嚴重后果的,有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或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作偽證當然要承擔責任的,請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