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民事訴訟做偽證如何處理_虛假訴訟做偽證會怎樣處理?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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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制度是我國實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不論是在刑事訴訟還是在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一個避不可少的環節,證人的證言不僅能夠幫助當事人怎證明事實還能推動整個訴訟程序的進行。那么如何民事訴訟做假證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呢?《我顧問》和大家說說:
一、民事訴訟,證人作假證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證人作假證,可能會構成妨礙訴訟,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對其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在法院沒有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最終由法院決定,且該決定你不能復議、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刑事訴訟中,證人作假證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證人作假證,會構成的偽證罪,構成偽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謝謝邀請,終于有個我自己專業領域的提問了!那么我就認認真真的回答。
首先,民事訴訟中對于做假證的人依據,最新民訴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其次,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對于刑事案件中作偽證比較重視,對民事訴訟中的偽證行為重視的不夠。這也是一種執法不嚴的現象吧!
綜合起來看,人民法院對偽證者處以罰款、拘留運用較多,而追究偽證者刑事責任的較少。究其原因,一是民事訴訟法中對偽證行為人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進行罰款、拘留和追究刑事責任,對一種行為規定了多種處罰方式,選擇項較多,適用的隨意性較大;二是民事訴訟法與1979年的刑法規定脫節。當時的刑法并沒有相應的條款和罪名與民事訴訟關于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相匹配。
不過,隨著這些年的不斷法制改革進步,立法者也發現了這一問題,相應出臺了不少的法律法規。
法律在不斷完善,社會在不斷進步,相信生活會越來越好!
證人在民事訴訟中作偽證,對于當事人來說侵犯的是當事人的訴權。對于侵犯訴權的行為,目前在我國屬于不可訴,只能向法院反映,按照擾亂訴訟秩序,依據程序法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為當事人作偽證,情節嚴重的,涉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要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掃黑除惡應該把法院虛假訴訟列入掃黑名單,目前這類案件泛濫成災。法官,律師,當事人都有參與虛假訴訟的事實案例。這種用法律法規變非法為合法的主要方法就是通過編造事實,偽造證據,串通協商,行賄受賄等手段騙取法院判決文書——“保護傘”,然后達到敲詐勒索,非法侵占的目的!
證人在民事訴訟中作偽證,對于當事人來說侵犯的是當事人的訴權。對于侵犯訴權的行為,目前在我國屬于不可訴,只能向法院反映,按照擾亂訴訟秩序,依據程序法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30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條法律外延廣闊無限,幾乎為開放性法律條款,可用于制裁民事訴訟中任何形式的偽證行為。
擴展資料:
民事案件作偽證處罰手段:
所謂偽證,是指行為人在訴訟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重要情節,故意作虛偽證明,意圖歪曲事實,以假亂真,以達到某種不法目的的行為。偽證的大量存在嚴重影響了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院審判的質量。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做偽證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據行為人的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又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1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偽證者處以罰款、拘留運用較多,而追究偽證者刑事責任的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