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證明民事案件原告做偽證_在法庭上一方說謊,可不可以認定為做偽證?
特邀律師
是否偽證是否捏造的證據,需要你舉證證明。若確實如你所說,你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向上級法院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依法不能認定為作’偽證’!‘’
依我之見: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說謊,即虛假‘’當事人陳述‘’,無論刑事或民事均不能叫‘’偽證‘’。
為什么當事人在法庭上虛假陳述不能認定為作‘’偽證‘’呢?
因為言詞證據中的‘’證‘’,即是‘’證人證言‘’主要指的是非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而是指了解案件情節的‘’第三人作出的證言‘’,提問者所述的‘’偽證‘’法律上指的是證人(第三人)在訴訟活動中故意作提供虛假的言詞證據。因此,作為證據種類的劃分當事人在法庭的陳述,即根據我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陳述‘’己經是一種獨立的證據而不能與第三人的‘’證人證言‘’混為一談,即使經法庭調查是假話也只能叫當事人虛假陳述,也不能錯誤的認定為作‘’偽證‘’。不然,也就混淆了‘’當事人陳述‘’與‘’證人證言‘’作為參與訴訟的主體身份的不同,其提供的言詞證據的證據效力的本質區別;
同時,當事人的虛假言詞陳述與證人作偽證在法律責任上也有根本區別,比如在刑事公訴案件訴訟中,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愿如實供述,而不能指控被告人犯偽證罪,也更不能為此強迫被告人供述,不然以被偽證罪為由強迫被告人陳述之行為也就嚴重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得強迫被告人自證其罪‘’的訴訟原則,而為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提供借口,所以,當事人虛假陳述不能被指控構成所謂的‘’偽證‘’,否則,將當事人在法庭上虛假陳述認定為作‘’偽證‘’是違法的丶在法理上也是荒謬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偽證,是指在刑事或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或陳述、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不利他人或者隱匿重要證據的行為。偽證行為,一般可以認定構成了妨害司法類的犯罪,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對偽證者的制裁可以從輕掌握,進行批評教育則可。如果偽證足以影響案件事實,但法官未采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法律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如果偽證影響了法官公正裁判 ,造成了嚴重后果,則可以構成偽證罪,予以刑事處罰。
民事訴訟中,對一般的偽證行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民事制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明確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見: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