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做偽證被判刑_法庭做偽證會有什么后果?
特邀律師
作偽證嚴重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就是坐牢,你說的是被告轉移財產是吧?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或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作為律師,是最懂法律的專業人員,可以說是專門吃這碗飯的人。什么是屬于違法,什么是屬于犯法,在他心目中的鑒定早已經是一清二楚了,要是想讓他故意觸犯刑律,簡直是不可能的。
律師的職業就是受當事人的委托,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在法庭上進行辯護,只要他出示的證人,證言,證物失實,不是故意偽造的,就不構成犯罪。要是律師故意授意他人偽造證據,甚至到直接參與偽造證據的話,只要事實存在,證據確鑿,才構成犯罪。律師是什么人?他們是知法懂法的人??上攵?,要想找到他們觸犯刑律的證據,可以說比登天還難。
正如樓主所提,律師在法庭上舉示偽證,會不會被判刑的這個問題,只要是故意授意他人或者是直接參與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涉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刑法》第306(辯護人,訴訟代理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希望樓主能參照以上刑法規定,慎重準確地做出判斷,律師是不是故意做偽證。要是證據確鑿,完全可以把律師告上法院,法院依法一定會追究律師的刑事責任,還你一個清白公道的。
看了絕大多數回答,倆字:扯淡!
在民事訴訟中,不說百分之百吧,百分之九十
的案件之中都會存在偽證,那百分之十是因為律師檔次太次或者沒有律師。偽證在民事案件之中是普遍存在的,為什么?因為民事案件之中的偽證沒有責任,相反如果法官采納了還能增加自己被代理人的勝訴概率,那么何樂而不為呢?這些真證偽證的真實性,只能靠法官自己的判斷或者司法機關的判斷,所以許多人都會選擇或多或少的參加一些偽證。
至于刑事訴訟則千萬不能涉及偽證,便都不能沾,因為刑事訴訟中的偽證是要入刑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對于不同的訴訟,對待偽證的待遇也是不同,刑事案件之中千萬不要沾!
掃黑除惡應該把法院虛假訴訟列入掃黑名單,目前這類案件泛濫成災。法官,律師,當事人都有參與虛假訴訟的事實案例。這種用法律法規變非法為合法的主要方法就是通過編造事實,偽造證據,串通協商,行賄受賄等手段騙取法院判決文書——“保護傘”,然后達到敲詐勒索,非法侵占的目的!
“虛假訴訟罪案”中作假證的“證人”是否負法律責任呢?
依我之見一一虛假訴訟案中作假證的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罪名)?必須經原民事案件法庭裁定:“本案因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經合議庭合議現裁定本案中止審理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其后公安機關受理人民法院移送該案件材料經審查決定立案后,依法有權傳喚涉案的所有當事人丶證人丶經偵查終結及移送檢察機關審查以“虛假訴訟罪”提起公訴丶并經法院刑事法庭審理查明該作“假證的證人”:
——如果該虛假“證人證言”系與本虛假訴訟案件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前,該“證人”事前己明知本案系制造假證欲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財產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假案件,而該證人為了不法目的仍與所謂的“原告”共謀制造假證丶并分工安排到庭以第三人的身份提供所謂“證人證言”,而且,該虛假的“證人證言”在該虛假訴訟罪案中的該“證言”具有基礎性丶關健性作為的話。該“證人”之行為性質就不僅僅是證人,依法應當以該虛假訴訟罪犯的“共犯”論處,即以正犯(主犯)身份論處。
一一如果該虛假“證人證言”,并未事先參與本虛假訴訟案件的共謀和分工安排丶出庭作假證言是礙于朋友和親情的情面丶沒有本人謀取私利的主觀故意丶其證言的作用非本虛假訴訟案件的基礎性丶關健性證據,僅僅具有輔助丶邦助性。那么,該“證人”故意提供假證言的行為,仍已經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的“邦助犯”,即從犯,對于從犯法律上規定可以從輕丶減輕處罰。
一一如果該虛假“證人證言”,系由本案主犯或其他人員欺騙丶威脅所作出的虛假證人證言,依法該“證人”因主觀上沒有作假證妨害司法訴訟的故意,因此,該“證人”被他欺騙脅迫作假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不予追究該“證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因為刑法當中的偽證罪只是懲治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幫助行為人作偽證的行為,而民事訴訟中證人幫助當事人作偽證的行為就要另尋其他罪名處理,也就是要對民事訴訟中證人作偽證的行為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定罪處罰,其立案標準是嚴重阻礙了審判過程,加重了司法成本。同時要注意下面一些情形:
1.當事人教唆本罪的行為人(即證人)在民事訴訟中幫助自己作偽證的,當事人無罪,證人依然構成本罪。
2.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在民事訴訟中幫助當事人偽造對其不利的證據,兩者都無罪。
3.當事人與證人事先通謀由當事人提出虛假的民事訴訟,證人故意做虛假證言,幫助當事人作偽證的,證人同時構成虛假訴訟嘴和幫助偽造證據罪,擇一重罪論處。
4司法人員犯了本罪,從重處罰。
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