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能否申請再審_法院調解后,還能申請再審嗎?
特邀律師
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遇到具體案件,建議優先咨詢當地律師。
謝謝邀請。
首先明確說明,民事調解書除了解除婚姻關系(離婚)案件在生效后不能申請再審外,其他民事調解書都可申請再審。
其次,民事再審案件是有條件的,要么調解并非出于自愿原則,要么該調解違反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相應證據證實調解是受欺詐、脅迫等原因,違背自愿,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又不違反法律法規定,人民法院不會準許申請,所以,在簽署調解協議和調解書時一定要慎重。
第三、對于調解書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法律還規定有一種途徑,即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也可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
第四、對于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期限,民事訴訟法沒明確規定,訴訟只對判決、裁定規定為生效后6個月內應提出申請再審,沒在上述期提出的,則沒有再審申請的權利,當然對一些特殊情況也有另外規定期限。雖然訴訟法對調解書沒有明確,但最高院民訴司法解釋有規定,申請再審期限為6個月。
再審程序被駁回了,還是有幾條路可以走的。
一、檢察機關的程序。
有三種程序。
(1)提出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是同級檢察機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這種建議人民法院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強制性不強,也可能引起同級人民法院啟動糾錯程序,也有可能只是給檢察機關一個回復就完事了。檢察機關發現的錯誤的來源主要是由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當然也有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時發現有關線索。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據此向檢察機關申請。
(2)申請檢察機關提請抗訴。
抗訴是同級人民檢察院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其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種抗訴是強制性的。上級人民法院接到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必須啟動抗訴的再審程序。當然,一般情況下,是由上級人民法院將案件裁定后,仍交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這種情形很少,但仍是法律規定的一種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的,都可以提出抗訴。
檢察院提出撤訴的或檢察建議的原因,主要是當事人申訴或申請抗訴,也就是《民事訴訟法》200條規定可能出現的錯誤情形。另外,再就是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當事人的申請或申訴是檢察機關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錯誤的主要來源。
關于抗訴的期限規定,因為舊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當時叫申訴)是判決、裁定生效后二年內。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申請抗訴的時限也是二年,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的,不再受理。但是現在《民事訴訟法》將再審期限修改為判決、裁定生效后六個月。目前未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對申請抗訴的時限規定進行修改,但我的理解應該與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相配套,也應該在六個月內提出才好一些。免得因時限過長,自已找麻煩。
當然,從理論上講,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應該不受時限規定。這是遵從有錯必糾的原則設定的糾錯機制。
二、法院的程序
也有三種程序。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錯誤。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種發現的來源也主要是當事人的申訴。當然也不排除人民法院自行發現,比如在查檢案件時發現,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等??傊?,只要是確有錯誤,法律仍規定了糾錯程序。
(2)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錯誤。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個發現是可以越級,比如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糾錯直接的下一級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糾錯基層人民法院的錯誤。
(3)最高人民法院發現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是一種兜底的規定。是為了不讓糾錯之門全部關上的一種機制。雖然不多見,但理論上仍可啟動再審程序。
以上三種程序都沒有時限規定,理論上是永遠有效,有錯必糾。
當然以下幾種方式,最靠譜的方式還是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這一程序。最主要的還是要提供證據,找出理由,發現判決、裁定真正錯誤之處。無理纏訴既浪費時間,也浪費精力,得不償失,沒有大的錯誤最好是服判息訟。
再審是法律上的一種救濟方法。對生效的調解想要再審,必須要符合再審的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要有證據。首先是要證明原調解內容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這里指程序方面和實體方面)或者在雙方調解過程中受到了脅迫。法官主持調解過程中違反了當事人的自愿原則。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是說當事人違背了自己的意愿被強迫達成了調解協議。再者,如果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腐敗行為可能導致案件不能公正審理的??傊暾堅賹徶饕侵v違背了當事人的自愿原則的。無論那種情況申請再審必須提交強有力的證據才可引起再審。
調解書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1條,及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84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在調解書生效后的6個月內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