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和債權的風險_長期股權投資是對外債權嗎?
特邀律師
一般來說,債轉股對債務公司來說有吸引力。因為債權兌付具有剛性,以法律為強制后盾。但股東能否分取股利則取決于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分紅政策。最大的法律風險就是,債轉股完成后,虧損公司不必向新股東(原債權人)支付紅利,而債權人的身份轉換成股東后又不能退股且很難將股份轉讓出去,容易陷入進退維谷的兩難境地。所以要看這家公司是在什么狀態下作出的債轉股決議。
股權轉讓對債權債務的風險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之間的勞資糾紛等。對于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因此,在股權轉讓中,面臨的債務承擔法律風險主要體現為三個個方面:
1、既有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并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后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對于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并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并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并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對于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于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債務轉讓有什么風險由于原債務人并沒有從原合同關系中消失,這種債務的轉移形成新的債務關系,因此,在轉讓債務協議訂立之前,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說明,未征得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不能對抗債權人,同時在轉讓協議簽訂后,債務人或第三人應當書面通知債權人,債務轉讓協議從書面通知債權人時生效。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關于“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即是對債務承擔的條文表述。根據此條,債務承擔又被區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轉讓)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債務加入)。
根據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存在以下風險:
1、如果股東沒有實繳完認繳的注冊資本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有債務的,股東應在其認繳范圍或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債務。
2、如果股東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股東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應承擔損失。
4、如果股東沒有按法定程序清算的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股權和債權是不同的,債權是付出多少,收回的時候是同等金額+利息,也就是說,與企業盈虧無關,這筆錢都是要還的。
股權是投資后要分紅的,與企業盈虧有關的,共同承擔經營風險的。長期股權投資不是債權,而是股權,股權和債權的性質你要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