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不得抵押_不得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特邀律師
宅基地不能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不得設定抵押的財產】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流通)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兩種例外情形: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但在未來仍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此種情形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設。但是需要注意,擔保法解釋第5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抵押是處分行為,此種情形是由于處分權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此種情形所有人喪失了處分權)
6.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7.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但農作物抵押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就明文規定了以下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及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權;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 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的設施; 四、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 依法取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物是擔保債務履行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