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構成什么罪_什么叫虛假訴訟?
特邀律師
惡意虛假捏造事實,污陷他人達到刑事處罰,或對他人造成財產名譽嚴損毀時。
有一種叫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是法律名詞,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與“惡意訴訟”有相似之處。
遺憾的是我國現行《刑法》僅對刑事訴訟領域的偽證行為進行了定罪量刑,對民事訴訟領域的妨害司法行為未作明文規定。而刑法的“罪刑法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基本原則,實際上排除了刑法對虛假訴訟的適用,使虛假訴訟并不構成犯罪。
[如何界定?如何報案]
一、虛假訴訟罪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如何界定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是《解釋》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解釋》明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就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復中,明確提出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對于如何界定虛假訴訟罪說得很清楚:
第一,虛假訴訟犯罪僅限于“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因該民事法律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行為人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捏造事實即可以是積極行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極行為。行為人隱瞞他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并不完全等同,除了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之外,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對方當事人敗訴,以達到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等目的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三,民事執行程序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同樣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規制。實踐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均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四,為了突出打擊重點,方便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和準確把握虛假訴訟罪,《解釋》對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夫妻債務認定、以物抵債、公司債務、知識產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企業破產、民事執行等類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作了列舉式規定,并在兜底條款中對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應當如何界定作了進一步明確。這種規定方式屬于不完全列舉。從理論上講,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可能存在于幾乎所有類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實踐中,需要根據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予以正確理解,準確適用。
二、如何報案?
問題中虛假訴訟是否可以直接報案?答復很簡單:當然可以直接報案。難在去哪報案?如何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控告。也就是公安局和檢察院都能根據管轄受理立案。
然而,虛假訴訟都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生的,法院在某種意義上屬于被欺騙者、受害人,虛假訴訟罪的啟動者由法院發起最合適,但法院由于缺少相應的偵查手段,很難查明案情。目前,虛假訴訟案件容易出問題的環節恰恰在報案環節,公安直接立案有可能插手法院的民事審判;法院直接移交公安處理,又面臨著要承擔否定自己民事判決的后果。
???有些事,法律規定看似清楚,實踐操作很復雜,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有興趣可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