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孩子撫養權問題_怎么拿到孩子的撫養權?
特邀律師
孩子是媽媽身上掉下來的肉。
然而,如果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歸了男方,有些行徑卑鄙的男方家長,就會在孩子幼小的心靈里埋下仇恨的種子。他們會給孩子進行洗腦教育:媽媽不愛你了,媽媽拋棄你了,媽媽是壞人,你只能和爸爸、爺爺奶奶一起生活,從此你不可能像其他小朋友一樣得到母愛了。
一旦類似的上述事實,真正發生在你的孩子身上,對孩子造成的精神創傷,留下的心理陰影是一輩子的。
為了孩子,母親必須堅強。撇開剛剛經歷離婚帶來的折磨和痛苦,母親就要承擔起打工掙錢+照顧孩子的雙重責任。只要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再多的艱辛都可以熬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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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區別
協議離婚:雙方對于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都沒有爭議,達成一致后,選個時間,一起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就行。離婚協議可以提前在網上找模板寫好,也可以直接去民政局拿表格填寫。離婚協議中如果有不合法或者明顯不妥當的地方,民政局的老師會適當對你們進行指點。當離婚協議順利通過審查備案后,就可以發給你們離婚證了。上述內容供參考,需要攜帶的材料、具體步驟,詳情請垂詢當地民政局。
訴訟離婚:雙方對于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中的一點或幾點有爭議,相持不下,無法通過協議離婚解除,可以選擇去法院起訴,解除婚姻關系。男方起訴女方要求離婚(男方當原告,女方當被告),或者女方起訴男方要求離婚(女方當原告,男方當被告),原則上都是可以的。
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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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方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先天優勢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此處【哺乳期】的時間認定,在法條上并沒有明文標準。參照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14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9條,可以推測出,【哺乳期】被認定為1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正確姿勢
有個比喻:上法庭前的準備,好比備考階段;開庭當日的庭審發揮,好比臨場考試的表現。
盡管母方在獲取孩子的撫養權上,存在一定先天優勢,但是在準備必要的證據+恰當的庭審發揮上,也不能掉以輕心。怎樣準備,才能順利取得一份孩子撫養權歸自己的判決書/調解書呢?
證據搜集
1.身份關系的證據:
結婚證、子女的出生證明,用以證明:我還沒離婚的丈夫是我丈夫、我的娃是我的娃。
2.經濟實力的證據:
1).工資單、銀行流水、勞動合同等證明自己每個月收入來源的證據,證明:自己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提示:有些單位會故意在勞動合同上將工資寫低,此時宜提交能實際反映每月真實到手收入的證據)
2).本人姓名的房產證,證明:可以給孩子固定的住處;
如果是孩子的外公外婆名下的房產,建議提交母親和孩子確實住在當中的證據;最好讓外公外婆親自到庭。
3).銀行存款、保單、股票等各類理財產品,證明:自己有一筆積蓄。
3.撫養能力的證據:
1).自己的最高學歷復印件,證明:自己受過高等教育,文化程度足以撫養孩子。
2).自己為了學習育嬰知識,參加的補習班、培訓課的合同、報名表、交納學費的收據等,證明:自己有養育孩子的能力儲備。
3).自己為孩子購買的奶粉、尿布、衣物等生活用品的網購記錄截圖、購物小票,證明:自己照顧著孩子的日常生活。
4).外公外婆書寫的,同意協助撫養孩子聲明書,證明:愿意協助女兒一起照顧外孫子女。另:最好讓外公外婆親自到庭。
5).母親或外公外婆,一起帶著孩子參加課外活動、補習班等的入場券、報名表、拍的照片等,證明:母方在教育和關心孩子。
4.對方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
1).公安的報案回執(報案過就有,可要求派出所民警出具)、出警記錄(憑律師執業證和律所介紹信/法院調查令調取);如果男方有毆打、辱罵、虐待、遺棄女方或者孩子的行徑的,一定要及時報警,這是非常強力的證據。如果毆打導致有外傷,去醫院就醫的病歷卡、發票、診斷報告、住院日志也應作為證據提交,與公安出具的證明相結合,證明:男方有暴力傾向,不適宜撫養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對方無正當職業、無穩定收入來源、無固定住處、無適宜孩子成長的家庭環境的初步線索。例如:跟男方朋友的電話錄音中提到,男方在外面混日子,不務正業;比如居委會收到的投訴舉報,說男方家每天晚上吵吵鬧鬧傳來打麻將的聲音,周圍鄰居意見很大。
提示:線索即可,提出初步線索后;由對方對于相反的事實進行舉證。
庭審發揮
1.開庭不可遲到:確保足夠的時間提前量;
如果遇到大雨等惡劣天氣、上班高峰期,很可能出現堵車,延誤到達法院的時間。
另:地鐵雖然擁擠,但是時間準確,很少會遲到。
2.開庭當天帶好各類證據原件,不要毀損、滅失、遺漏。
書證要求有書證原件;保存在手機里的錄音、短信、聊天記錄等,要把手機帶過去。
3.聽從法官指揮,輪到自己發言時才發言;不要打斷對方正在進行的發言,有問題先征詢法官同意后方可發言。
陳述事實,要帶有適當的感情,體現出對子女的愛護和關注。語言簡潔,同一觀點或同一事實不宜多次重復。
多采用陳述句、順敘法,使脈絡清晰;語速緩慢,吐字清晰,便于書記員記錄。不要在法庭上侮辱、謾罵對方,不要吵嘴。
4.如果條件允許,外公外婆最好到庭。可以庭前申請作為證人出庭,或許也可以讓法官制作談話筆錄。至少,可以作為旁聽人員。法官對于外公外婆的詢問,也會形成心證,未必在判決書/調解書上有體現,但是最終會潛在影響案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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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遇人不淑,找了不合適的丈夫,是過去的錯誤了;取得孩子的撫養權,親手將孩子帶大,是未來可以追尋的目標。孩子是無辜的,希望全天下的母親,都能重拾生活的信心,適當地運用法律武器,給自己的孩子一個美好的未來。
番外篇
問題一:如果自己這邊經濟狀況相對困難、對方家反而經濟條件優裕;而且孩子長期隨對方家生活,孩子也表現出希望跟隨對方家一起生活的意愿,此時按照正常法律途徑打官司很可能要輸,該如何解決?
答案:如果確實很想要孩子隨著自己一起生活,可以選擇冒險嘗試帶著孩子遠走高飛,換個地方生活。
電話關機,不要接法院打來的電話,開庭也不用去了,不要理會法官或者原告的任何勸說、威逼、恫嚇。
這種躲避行為會招來法官極大的怨念和憤怒。但是,管他媽的,畢竟孩子是自己的。
這樣做的法律后果?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1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注:此處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對應到最新的民事訴訟法,應該是第一百零九條。
提示:此處提到的【拘傳】,都是民事拘傳,不是刑事拘傳。
結論:理論上經過兩次傳票傳喚,依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派法警拘傳到庭。但是,法警這么忙,沒時間特地跑出來,大海撈針來找你。所以,這個條文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情況是形同虛設的,很少出現在被告蹤跡不明的情況下,有成功拘傳到庭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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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如果判決書下來了,孩子判給對方撫養了,責令我限期交出孩子怎么辦?
答案:同上。可以選擇遠走高飛,換個地方生活。
這樣做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提示:此處的《民訴法》102條是未修改前的舊《民訴法》,真正相對應的是現在的《民訴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結論:理論上可能會被法院采取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犯罪。但是考慮到現在法院案件數量巨大,事務繁雜,很少有司法工作人員會真的愿意抽時間來特地追究你。至于最終到底會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不能保證。究竟要不要選擇冒著法律風險,違反判決書確認的義務,帶著孩子遠走高飛,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取決于個人的膽量和對孩子的熱愛程度。不凡小法師在此只是告知可能的對策和采取對策可能面臨的風險。究竟如何選擇,取決于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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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的建議包含在這篇文章中了,免費供大家參考。
如果女方在撫養期失職,沒有撫養好孩子,讓孩子的生存、身體、學習受到影響,或因女方在撫養中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男方有權向法院提起申訴重新奪回撫養權!謝謝邀請回答!
離婚如何得到孩子的撫養權?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我首先要回答的是,提這個問題的人,把對孩子的監護權與撫養權給混淆了。
離婚后未成年孩子跟誰生活,因為未成年的孩子是還沒有完全法律行為責任的人,必須在監護人的規范下,遵紀守法,這就是對孩子的監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每個離婚的男女,對親自生育或者共同領養的未成年的孩子,都負有在教育方面,醫療方面,以及生活方面的共同撫養責任和義務,直道孩子年滿18歲終止撫養。
如果夫妻倆是協商離婚的,可以協商孩子未來的監護權歸誰。從民政局拿到離婚證開始,夫妻倆所簽的離婚協議,就具有與法律相同等的合法性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離婚的雙方在對孩子以后的監護權歸誰這個問題上產生了分歧,只有上法院打官司離婚。法官在對孩子的監護權應該判給誰,首先會征求孩子的意見,看孩子愿意跟父親,還是母親生活,然后再綜合男女各方的經濟收入以及家庭環境,哪一個更適合孩子的健康成長,就會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優勝方。
感謝邀請:關于這個問題,我的意見是,社會從母系社會,轉到父系社會,是進步,在雙方都要或不要的情況下,應當是父親負責應歸父親,因為孩子在中國,孩子都從父姓。若男方不要,女方要,可判女方。男方應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