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沒有簽訂勞動合同_在某公司上班但未簽訂勞動合同,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賠償金。
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解決問題。
一、關于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系,可以以此為由主張賠償金。
二、關于雙倍工資
本問題還存在一個“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如果主張雙倍工資,可能存在不予受理的風險。因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不代表員工就不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只要員工在該單位實際工作,就應當視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其實只要單位沒有存在其他的違法行為,即使有時候不簽書面的勞動合同對員工的影響也不大。但是既然法律規定了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在一年之內,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長可以要求11個月的工資。
但是往往即使員工提出這樣的要求,用人單位也不一定會支付,所以可能協商不成,如果員工想維護自己的權益的話,只能去申請勞動仲裁,這樣就有可能導致員工無法在該單位繼續工作。那么員工如果以此來作為離職理由的話,除了要求雙倍工資外,還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還存在其他的違法情況,例如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費的等,都可以在提出仲裁的時候一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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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和平協調,請公司充許簽訂勞動法。若未果?也可維權。
公司和員工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而產生勞動糾紛。
勞動合同法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在一月內應與勞動者鑒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視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不愿鑒訂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糸,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內的報酬。今天勞動者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站在公正的大道上去尋找勞動監察部門承清糾紛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