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債務是什么簡單解釋_什么是共益債務?
特邀律師
您好,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債務人財產時所負擔或產生的債務以及因債務人財產而產生的有關債務。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一)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 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三)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四) 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五)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六) 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共益債務包括的內容: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簡稱“共債共簽”制度。該解釋與《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沖突的,第24條不再適用。規定出臺之后,可以很好的解決一個問題,就是當配偶問:“他借錢跟我有什么關系,憑什么我也要還”時,作為法律工作者可以說“錢沒用于家庭,你也未提供擔保,可以不還”。避免了經常出現配偶一方借錢在事后另一方需要還錢的尷尬境地。但是解釋僅適用仍在處理的案件,不適用已經處理的案件。即“法不溯及既往”。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