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應當清償的法律規(guī)定_代為償還法律規(guī)定?
特邀律師
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法律規(guī)定是合同法65條。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法律規(guī)定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 【第三人清償規(guī)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一條 【替代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二是與債務人達成代其清償債務的協議,也就是訂立債務履行承擔合同。債務履行承擔,也稱“清償承擔”,又稱為對內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承擔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一種合同,依該合同承擔人對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人債務的義務。
所謂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現象。債務承擔按照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而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務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法律上僅分了優(yōu)先權債權和一般債權,有擔保的債權有限,普通債權等比例清償。
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兩種情況。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果無法證明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是獨立的,那么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公司破產賠完債務還不夠,那就需要用個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
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認繳的公司注冊資本為限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注冊100萬,你占有50%的股份,就是認繳50萬,你只需要承擔這50萬的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一般是在公司成立的時候就繳納完全了,那么公司破產了,和你個人財產沒有關系,申請破產就可以。如果注冊的時候沒有實繳注冊資本,那么你需要賠償50萬的責任。
總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相應責任的。
不是理所應當的,想拿回借款如果借款人不給可以向法院起訴,當然得有證據,所以借錢給別人最好有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