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產權的房子買賣合同_無產權房屋買賣合同如何寫?
特邀律師
無產權房屋買賣合同要經過法律事務所制定房屋買賣合同。
首先簡單的稱房產證,說法非常的不科學,不過,大家都私下理解為當下的不動產權證。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屋的的產權是特定物權。
過去是兩證,現在都是兩證合一了,也就是所謂的不動產權證書。過去的兩證,一是房屋所有權證(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產權交易所房產科辦理),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產權交易所土地科辦理);現在合二為一了,但是辦理過程,還是要分別經過房屋和土地兩個分管不同的科,繳納相應的轉移過戶契稅交易登記費用。
同樣,在農村,不動產證同樣也很重要,在最近1-2年剛結束的全國土地確權之后,我們農村除了宅基地的不動產證書了,還有承包的耕地(林地等)等證,同樣重要。
“對于沒有房產證的房子”,這種提法不科學,是現在沒有,還是未來也沒有?假如是未來也沒有,顯然,這種房屋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而然,在此基礎上的簽訂的協議都是無效的!
假如是暫時沒有產權證的房屋,比如開發商辦理了預售許可證之后的房屋,買賣協議,各個地方有范本。假如是,二手房屋(產權證,還沒有辦理下來的),房交所,同樣,也有范本。當然,至于交易雙方是否需要簽訂陰陽合同,就另當別論了!
總之,法律上,最終只以不動產產權轉移登記作為保護!所以,對于,最終都不可能辦理到房產證的房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種情況,還簽什么買賣協議呢?
法海一粟認為,無房產證的房屋,其買賣合同是有效的;除非該房屋是被禁止交易的標的物。
1、房屋買賣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該合同就是有效合同。盡管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規定,未領取權屬證書 的房產不得轉讓,但是,這里的規范并不是法律效力規范,不能據此認定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沒有領取產權證的房屋,只是會對合同的履行產生影響,但是,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無房產權房屋的類型。在實踐中,沒有房產證的房屋大約包括:
(1)尚未完成初始登記的開發商開發的房產。這類房產已經建成或在建,但是,還沒有辦理初始登記。就是說,還沒有領取大房產證(整個小區的總的房產證)。
(2)尚未完成初始登記的農村自建房。這類房產又分為:有建房證的和沒有建房證的。
(3)沒有規劃手續的“小產權房”。這類房產往往是地方政府與開發商聯合開發后出賣給購房人的。
(4)在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這類房屋建造在項目土地上,可能符合規定,也可能不符合規定。
(5)違法建筑的房屋。
在法律上,第四種房屋不能成為合法的標的物。以該類房屋為標的的買賣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可能性較大。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因此,在以前的法律實務中,人們通常都認為該條規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法律禁止性規范,不得違反,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違反該規定進行房屋轉讓的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在這一思想指導下,這類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基本上都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107條等)。
合同法釋【1999】19號第4條(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的規定表明了這一點。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12月16日下發的《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第4個問題中問:一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即與他人訂立轉讓合同。
該轉讓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答:高院在今年6月16日《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05年第1期)對此作了闡述,明確不能僅因出賣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認定轉讓合同無效。
其理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其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買方再予轉讓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至于上海市目前關于"期房限轉"的地方性規定,其所規定的是當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再轉讓行為,房地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登記,該規定所產生的后果是受讓方可能要承擔無法實際取得房屋的風險,但并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考慮到了立法指導思想上的重大轉變,因而鼓勵誠實信用,維護交易安全,一般判決這類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對出售方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