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工傷鑒定_受了工傷,多長時間鑒定合適?
特邀律師
做工傷簽定一般是在受傷者在醫院診治完全康復后停止治療了,由單位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簽定,日期由勞動部門匯同醫院整合本地所有需工傷簽定確定,簽定所需X光片及其它材料一定要保存好,丟失不補,錯過時間等下回吧。
雖然不是自己的身份證明,但是實際與廠里形成勞動關系的是題主母親,更何況領導還知道,所以這個沒有什么影響。既然受傷了,并且以后干不了重活,為了自己的權益,建議先去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認定結果屬于工傷,那么再去進行工傷傷殘鑒定。到時候可以根據傷殘情況來主張賠償。如果單位給買了工傷保險,那么很多費用都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出的;如果沒有買,那就所有的費用都要由單位來出,你們自己其實是不用出什么錢的。最后關于廠里要你們簽一個“證明自己已經好了”的協議,這是為了規避自己的責任,擔心你母親還沒好,后面又出什么問題,再產生糾紛,所以建議你們還是不要簽,至少在進行工傷認定及鑒定前不要簽。
傷殘鑒定的種類有很多種,其中有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下面將列舉最為常見的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和工傷傷殘鑒定的最佳鑒定時機
一、交通事故后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
關于交通事故后傷殘鑒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二、工傷事故后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工傷傷殘鑒定,實際就是工傷后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因此,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的時間是在確認為工傷后,根據治療情況傷情穩定后,就可以馬上申請能力鑒定。一般情況下是工傷認定后馬上就做,但是如果勞動者的傷情穩定還沒有穩定,那么就要等到傷情穩定后再申請。如果傷情沒有穩定就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要么是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不受理,要么是勞動鑒定機構也不會出具鑒定結論 。申請傷殘鑒定時,公司、工傷員工或者其近親屬都可以申請傷殘鑒定,并且在申請工傷鑒定時,應提交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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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工傷鑒定”是一個不規范的說法,你混淆了“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兩個概念。你想說的應該是勞動能力鑒定,而非工傷認定。
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受傷員工或者用人單位要做的首先是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以明確是屬于工傷還是不屬于工傷,認定為工傷以后,第二步是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主要目的是要評定傷殘級別(也就是勞動功能障礙程度)。
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根據人社部和國家衛計委共同制定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可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機就是: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
這就是國務院和中央部委層面的法律法規對勞動能力鑒定時機的唯一規定,并無其他規定。至于各個省市等地方層面有沒有對這個條文進行細化規定,就不得而知。
從理論上講,傷情相對穩定是一個醫學標準,而非法律概念,應該是根據醫療技術來確定,不同的傷情有不同的確定方法,沒法用法律來統一規定。
湖北省司法鑒定協會 于2015年12月17日發布的《關于法醫臨床傷殘程度鑒定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傷殘鑒定時機
傷殘等級一般應在各種因素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進行評定,即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2.1 應當在受傷后或傷后1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以原發性損傷后果為依據評殘的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椎體壓縮性骨折大于1/3(不含脊髓損傷);其他不涉及功能障礙、未構成傷殘等級的損傷等。
2.2 應當在受傷后3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非穩定性骨盆骨折;肋骨骨折致胸膜粘連;未行手術的肢體骨折、肢體骨折行開放復位內固定術(愈復趨勢良好,未出現骨折延遲愈合、骨髓炎、骨不連等并發癥);視力障礙、聽力障礙等;面部及體表軟組織損傷后瘢痕等。
2.3 應當在受傷后6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有損傷并發癥或后遺癥的;色素沉著;顱腦損傷或中樞神經損傷后遺癥致智力缺損、精神障礙,植物人、遷延性昏迷、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等;周圍神經損傷;顱腦損傷致外傷性癲癇;脊髓損傷導致四肢癱、截癱、大小便失禁等;嚴重肢體軟組織損傷影響肢體功能;脊柱損傷內固定遺有功能障礙;重度燒傷;性功能障礙等。
2.4 應當在受傷后8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 肢體長骨骨折并發急、慢性骨髓炎,骨不連。
2.5 應當在受傷后12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外傷性癲癇經系統治療一年后。
2.6 對受傷人員要求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責任、委托人確有需要且當事雙方同意,同時,鑒定人尚能夠判斷損傷預后的,可在出院后進行傷殘等級評定,但鑒定機構必須與委托人和當事雙方簽署鑒定協議書并明確告之鑒定意見可能的不準確性。
雖然以上是針對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傷殘等級鑒定的時機,但由于同樣是要求傷情經治療后基本穩定才可以鑒定,所以對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時機有很大的參考性。
傷情基本穩定與出院的關系,多數情況下,出院后3個月左右傷情基本穩定了,就是適合鑒定的時機。但是某些少數情況,需要多次住院的,如何確定傷情基本穩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法醫會根據醫學知識有個大致的判斷,如果你傷情不穩定,不到鑒定的時機,去申請鑒定的話,他們會拒絕鑒定的,會建議你過一段時間再來。這是需要根據你的受傷部位、受傷情形,根據法醫學知識,進行個體化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