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怎么會變下詐騙罪_刑事案件發現虛假訴訟怎么辦?有何依據?
特邀律師
審判和執行是分開的,審判法官是開藥的,執行局是抓藥的,判決書就是藥方,執行局只是依據藥方抓藥依據判決執行,判決有問題那是審判的事情,執行局無權過問,也不應該過問。
‘’不能!‘’
依我之見:‘’虛假訴訟案‘’不能由當事人直接向公安報案,只能由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訴訟案件中發現并裁定中止審理后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為什么不能由當事人報警,而只能法院裁定后移送公安機關呢?顧名思義‘’虛假訴訟‘’,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通過制造假證據和虛構事實向人民法院提出民商事訴訟,即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采取訴訟保全(通過虛假訴訟保全查封丶扣押丶凍結)丶審理丶判決丶執行等訴訟行為嚴重妨害法院的司法秩序和權威,犯罪嫌疑人通過‘’虛假訴訟‘’行為嚴重損失公平和正義,通過‘’虛假訴訟‘’又嚴重損失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那么,怎么才能確信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就是‘’虛假訴訟‘’呢?依我之見一一只有通過法庭受理丶審查丶審理才能發現確認犯罪嫌疑人證據之虛假和虛構事實之假,即也只有通過法庭裁定中止虛假訴訟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才具有合法的立案偵查的管轄權,否則,公安機關未經法庭裁定就冒然受理當事人的報案并偵查就會嚴重妨害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而產生破壞法治的嚴重后果。
如果法庭審理已發現該案犯罪嫌疑人嚴重制造假證據己涉嫌‘’虛假訴訟罪‘’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而故意不裁定移送公安機關,該怎么辦呢?當事人一方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控告法庭的違法行為,因為檢察機關是法律的監督機關,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謝謝邀請。套路貸不是一個刑法罪名,而是一個涉及多個罪名的綜合行為。它可能涉嫌詐騙、敲詐、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多個罪名。套路貸有可能涉嫌虛假訴訟,但比較罕見。虛假訴訟指原被告互相串通,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誤導法院形成錯誤判決,以達到侵害第三方的目的。比如,夫妻一方與他人合謀捏造債權債務,向法院提訴,誤導法院判決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以達到侵害另一方的目的、企業破產,業主與他人合謀虛構債務,通過訴訟轉移資產,造成企業資產非法流失,剩余資產不足以償還合法債務,侵害合法債權人利益。套路貸中,放貸人與貸款人沒有利害共擔關系,第三人無法通過合謀提起虛假訴訟侵害貸款人。所以,套路貸一般不會形成虛假訴訟。
這其實是一個很好的問題,也是一個在司法實踐中處理起來十分復雜的問題。
但這個問題需要翻譯一下,提問者的意思可能是這樣:本來提問者向公安機關以詐騙案舉報某人,而且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現在被舉報人卻向法院提民事訴訟,反過來告他。以他看來這是個虛假訴訟。但是被舉報人所起訴的案件是在刑事案件之外的法院立案的,對方也可能是向離提問者居住地很遠的一個法院起訴他的。
這其實是一個“民刑交叉”的問題,在現實中是比較多見,也是比較難以處理,而且司法實踐與理論界目前并無統一的意見。我試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指導案件來進行一下歸類總結。
(1)以刑事為主原則
如果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與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的,應當以刑事為主,民事案件要么不予受理,要么在受理之后可以駁回起訴。
(2)先刑后民原則。
如果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與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雖然是同一事實,但是涉及到法律關系不同。一般應按照先刑后民原則。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該將正在審理的案件裁定中止審理,等待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再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
(3)民事并行原則
如果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與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實,但是涉及到的法律關系不同,而民事案件可以獨立判斷案件事實和法律責任,并不需要依據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可以不受刑事案件的影響而獨立作出判決結果。
(4)先民后刑原則
如果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與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實,但是涉及到的法律關系不同,而民事案件的審理有利于刑事案件的處理,可以先審理民事案件,然后依據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審理刑事案件。比如,交通事故的積極完整賠償,是刑事案件從輕處理的條件之一,就應該先行審理民事案件。
(5)相互獨立原則
如果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與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是同一事實,但是民事案件涉及到案件之外的當事人的責任,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出借人需要追究案件之外的擔保人的責任時,這兩個案件就可以相互獨立的審理,而不需要考慮先后與并行等問題。
提問者碰到自己的案件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且已經立案,而被報案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這類問題是需要十分慎重的。當事人正確的做法是要積極應訴,了解被報案的訴訟請求及訴訟方式,針對上述不同情況提出不同的應訴方法。建議請一個較為專業的律師幫忙。當然,最好的結果是人民法院根據你已經報案的事實,認為是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而裁定駁回對方的訴訟,或者將案件一并移送到公安機關查處。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原告以虛假、編造的事實起訴的,則構成虛假訴訟罪。
1、刑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2、事實證明。題主認為“原告以虛假、編造的事實起訴對方”,但是,題主這樣主張,是否有證據證明呢?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而題主確信原告就是虛假訴訟的話,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當然,題主報案也需要有一個基本的材料,而不能什么材料都沒有就去報案。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為虛假訴訟罪。捏造事實怎么理解?所謂捏造事實,指行為人虛構、臆造根本不存在,與真實情況相悖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無真實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實成分,部分捏造。注意區分以下幾種情形:(一)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特定的主觀目的,不論是否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的,均能構成本罪。如行為人為了要回借款,但礙于臉面不好意思開口,遂將債權虛假轉讓他人,由他人提起訴訟討還借款的。這種情況,也符合本罪所規定的客觀危害行為。(二)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如,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侵占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等罪名之間的的界限。(三)本罪的罪數形態實踐中,可能出現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有利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既可能符合虛假民事訴訟罪,也可能符合詐騙罪、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 ------------- 如果我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一下。或有其他問題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