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欺詐與虛假訴訟_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公安局報案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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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虛假訴訟?虛假訴訟是一個法律名詞,俗稱“打假官司”,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欺騙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執行的方式獲得非法利益。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發虛假訴訟?1.民間借貸案件;2.被告為資不抵債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其財產已經進入法院執行拍賣程序;3.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4.政府規劃拆遷區范圍內的公民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買賣等案件;5.提起離婚訴訟前的某一時期,夫或妻一方經法院裁決債務案件異乎尋常多的離婚案件;6.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識別虛假訴訟?一“查”:調查原、被告是否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其他親密關系、訴訟事實及理由是否明顯不合理,證據是否明顯偽造等;二“聽”:參與或者旁聽庭審確認庭審情況。原、被告會擔心庭審時疏漏出錯,一般不親自出庭訴訟,由其代理人出庭應訴,而且被告一方幾乎不作任何抗辯,是一個非常“和諧”的庭審過程;三“看”:虛假訴訟案件的最終目的是逃避債務、轉移資產,所以此類案件普遍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經常表現為“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很快便達成和解,執行財產。
四、如何打擊虛假訴訟?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起,虛假訴訟行為可以虛假訴訟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1.只有“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才有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捏造”是指憑空捏造,如果糾紛事實客觀存在,只是對非關鍵部分的事實進行夸大、虛構或者濫用訴訟權利惡意訴訟的,都不構成本罪。其次,必須是民事訴訟領域的事實,如果在刑事訴訟領域捏造事實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誣告陷害罪論處。2.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還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結果,才構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機關多次審理、調查取證等耗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或者因此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執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或者利益相關人員為了應訴而花費不必要的費用,比如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差旅費等,或者導致上述人員生產、經營困難等情況。3.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罪從重處罰。”所謂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等侵犯財產型犯罪。
‘’怎么辦?‘’
依我之見:這就需要獨任審理的法官或合議庭判斷原告方偽造的證據在民商事訴訟中的形成的法律事實的對妨害司法訴訟秩序的危害作用程度,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利及其他權利的危害程度是否己構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
A,如果原告方以偽造的證據提起民商事訴訟,且在提起民商事起訴之前就以偽造成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訴前保全‘’,因偽造證據導致人民法院裁定‘’訴前保前‘’,就可能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法院的訴前保全措施而錯誤查封丶扣押丶凍結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亂和當事人民商事務的損失;
B,如果在審理或合議判決環節,因犯罪嫌疑人的偽造證據行為,導致獨任判決或合議庭作出侵犯合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判決或裁定,讓受害人的合法債權丶著作權等遭受不法侵害,以達到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罪惡目的,而且這種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權已達到刑事追訴的‘’數額較大‘’標準的話,比照詐騙罪的刑事追訴標準已構成犯罪;
上述兩種情形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他人財產達成數額較大的應以構成‘’虛假訴訟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C,經獨任審理或合議庭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起訴前保全或民商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已涉嫌犯罪的,應立即裁定:此案己涉嫌構成犯罪,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由法庭審理發現偽造證據的虛假訴訟,進而裁定中止審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才能真正遏制此類犯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不能!‘’
依我之見:‘’虛假訴訟案‘’不能由當事人直接向公安報案,只能由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訴訟案件中發現并裁定中止審理后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為什么不能由當事人報警,而只能法院裁定后移送公安機關呢?顧名思義‘’虛假訴訟‘’,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通過制造假證據和虛構事實向人民法院提出民商事訴訟,即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采取訴訟保全(通過虛假訴訟保全查封丶扣押丶凍結)丶審理丶判決丶執行等訴訟行為嚴重妨害法院的司法秩序和權威,犯罪嫌疑人通過‘’虛假訴訟‘’行為嚴重損失公平和正義,通過‘’虛假訴訟‘’又嚴重損失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那么,怎么才能確信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就是‘’虛假訴訟‘’呢?依我之見一一只有通過法庭受理丶審查丶審理才能發現確認犯罪嫌疑人證據之虛假和虛構事實之假,即也只有通過法庭裁定中止虛假訴訟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才具有合法的立案偵查的管轄權,否則,公安機關未經法庭裁定就冒然受理當事人的報案并偵查就會嚴重妨害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而產生破壞法治的嚴重后果。
如果法庭審理已發現該案犯罪嫌疑人嚴重制造假證據己涉嫌‘’虛假訴訟罪‘’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而故意不裁定移送公安機關,該怎么辦呢?當事人一方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控告法庭的違法行為,因為檢察機關是法律的監督機關,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原告以虛假、編造的事實起訴的,則構成虛假訴訟罪。
1、刑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2、事實證明。題主認為“原告以虛假、編造的事實起訴對方”,但是,題主這樣主張,是否有證據證明呢?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而題主確信原告就是虛假訴訟的話,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當然,題主報案也需要有一個基本的材料,而不能什么材料都沒有就去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