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什么時候可以鑒定_受了工傷,多長時間鑒定合適?
特邀律師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屬于工傷,可以得到工傷賠償。但取得工傷賠償需要先進行工傷認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需要經過等待期。那么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多長時間呢?一般來說都是15天到60天左右,當然,不排除有時候工傷案情比較復雜,需要調查取證致使時間延長的可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做出結論期間,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做工傷簽定一般是在受傷者在醫院診治完全康復后停止治療了,由單位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簽定,日期由勞動部門匯同醫院整合本地所有需工傷簽定確定,簽定所需X光片及其它材料一定要保存好,丟失不補,錯過時間等下回吧。
工傷認定書下來后,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保障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去咨詢,一般都是根據工傷認定的傷殘情況而定的,根據傷情的不同會有一定的恢復期,到達恢復期后就可以進行鑒定了,也可以取得單位的同意情況下進行提前鑒定,一般輕微骨折大概在4個月左右,嚴重的右1年左右,都是根據傷情而定的,傷殘鑒定2年內有效。
首先要明確,“工傷鑒定”是一個不規范的說法,你混淆了“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兩個概念。你想說的應該是勞動能力鑒定,而非工傷認定。
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受傷員工或者用人單位要做的首先是向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以明確是屬于工傷還是不屬于工傷,認定為工傷以后,第二步是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主要目的是要評定傷殘級別(也就是勞動功能障礙程度)。
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根據人社部和國家衛計委共同制定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可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機就是: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
這就是國務院和中央部委層面的法律法規對勞動能力鑒定時機的唯一規定,并無其他規定。至于各個省市等地方層面有沒有對這個條文進行細化規定,就不得而知。
從理論上講,傷情相對穩定是一個醫學標準,而非法律概念,應該是根據醫療技術來確定,不同的傷情有不同的確定方法,沒法用法律來統一規定。
湖北省司法鑒定協會 于2015年12月17日發布的《關于法醫臨床傷殘程度鑒定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傷殘鑒定時機
傷殘等級一般應在各種因素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進行評定,即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2.1 應當在受傷后或傷后1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以原發性損傷后果為依據評殘的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椎體壓縮性骨折大于1/3(不含脊髓損傷);其他不涉及功能障礙、未構成傷殘等級的損傷等。
2.2 應當在受傷后3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非穩定性骨盆骨折;肋骨骨折致胸膜粘連;未行手術的肢體骨折、肢體骨折行開放復位內固定術(愈復趨勢良好,未出現骨折延遲愈合、骨髓炎、骨不連等并發癥);視力障礙、聽力障礙等;面部及體表軟組織損傷后瘢痕等。
2.3 應當在受傷后6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有損傷并發癥或后遺癥的;色素沉著;顱腦損傷或中樞神經損傷后遺癥致智力缺損、精神障礙,植物人、遷延性昏迷、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等;周圍神經損傷;顱腦損傷致外傷性癲癇;脊髓損傷導致四肢癱、截癱、大小便失禁等;嚴重肢體軟組織損傷影響肢體功能;脊柱損傷內固定遺有功能障礙;重度燒傷;性功能障礙等。
2.4 應當在受傷后8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 肢體長骨骨折并發急、慢性骨髓炎,骨不連。
2.5 應當在受傷后12個月時間(以上)進行鑒定的損傷類型:外傷性癲癇經系統治療一年后。
2.6 對受傷人員要求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責任、委托人確有需要且當事雙方同意,同時,鑒定人尚能夠判斷損傷預后的,可在出院后進行傷殘等級評定,但鑒定機構必須與委托人和當事雙方簽署鑒定協議書并明確告之鑒定意見可能的不準確性。
雖然以上是針對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傷殘等級鑒定的時機,但由于同樣是要求傷情經治療后基本穩定才可以鑒定,所以對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時機有很大的參考性。
傷情基本穩定與出院的關系,多數情況下,出院后3個月左右傷情基本穩定了,就是適合鑒定的時機。但是某些少數情況,需要多次住院的,如何確定傷情基本穩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法醫會根據醫學知識有個大致的判斷,如果你傷情不穩定,不到鑒定的時機,去申請鑒定的話,他們會拒絕鑒定的,會建議你過一段時間再來。這是需要根據你的受傷部位、受傷情形,根據法醫學知識,進行個體化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