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最高利息受保護_民間借貸法定利息標準是多少?
特邀律師
限行的對借款利息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規定確認的。分為月利息2%,月利息36%兩檔。
一、民間借貸利息的法律變革。
2015年9月之前,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我們使用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不得高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2015年9月1日施行,1991年的司法解釋被廢止。我們現行使用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就是2015年9月1日正式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現行的民間借貸利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有以下幾個原則。
1、出借人和借款人沒有約定借款利息的,起訴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借款到期之后,逾期的時間可以要求支付6%的年資金占用利息。比如,小李借小王2萬塊錢,借期一個月。借條上關于利息沒有任何描述。滿了一個月之后,小王找小李要了兩年錢都沒有給。那么這個兩年就可以要求按照6%的資金占用來支付利息。
2、法律支持的利息上限是年利息24%,也就是月利息2%。
3、年利息36%是法律設置的利息紅線。
三、24%和36%的理解。
舉個例子。3月1日小王借小李10萬塊錢,雙方在借條中約定利息為年利息36%,當年的5月1號以前歸還。到期之后小王無力償還,就與小李協商每月還利息留本,即每月利息為3000元。小王在歸還了10個月的3000元利息之后,實在無力償還就停止了支付利息(次年的1月1日)。次年的11月1日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候從當年的元月一日起至11月1日止,11個月的利息,法院只支持2%的月利息(每月2000元),而小王已經支付了的3萬元的利息,法律也不支持返還。
這就是為什么法律界將24%認為是法律的利息紅線,24%~36%之間叫自然利息的原因。
去年曾經跟最高院的幾個老師交流過,當時他們就有這個意愿。
24%和36%,雖然和過去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差別不是很大。
但實際上經過核算,這個利潤也是非常驚人的。
要知道,實體經濟的平均利潤率也就在6%左右,也就是說實體經濟的產出還不夠償還借貸利息的。
而從事實體經濟上,還需要投入一些實際上的勞動。而簡單,本身只需要把錢放出去就可以了,本身不需要付出勞動。
可以說是躺著賺錢的一種行業。
這也是前幾年小貸公司遍地開花的原因之一。
最重要的結果就是實體經濟空心化,都想著把錢放出去,而不是從事實體經濟。
而金融行業只是經濟的潤滑劑,本身不產出實際產品。如果越來越多的實體經濟轉向金融行業,將會導致社會生產大幅倒退,不利于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
這兩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也都多次提到要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
在這個背景下,最高院要針對借貸利率保護的范圍,也是一種導向,將會引導更多的資金流入實體行業,促進國民經濟的進一步健康發展。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關注我,每天看點法律故事,學點法律知識。
自2015年以來,全國法院一審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位居所有案件數量首位,共計140萬件。因此,解決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意義重大。在這一類案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為此,最高法院于2015年9月1日 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解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一、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是說,在款項出借時雙方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張借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借期內利息的,利息部分的請求法院不支持。
第二、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有三個意思:
1、法律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的利息,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受法律強制力保障;
2、法律不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約定為無效約定;
3、對于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部分,出借人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也就是說,出借人主張這部分利息的,借款人有權拒絕支付,出借人并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
對于借款人已經按照上述約定自動支付利息的,所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部分,無權主張返還;所支付的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出借人返還。
第三、將超過法定標準的利息寫成借條,法院是否支持?
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按照本條的規定,將超過24%的法定標準的利息寫成借條,該借條不能成為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條所記載本金及利息的依據。它的利息的性質不變,不能再產生利息了。
第四、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出借人有權同時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比如:資金占用費),但法院只保護幾項總和不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超過部分不予保護。
在我看來,民間借貸這么多年一直都是存在的,有需求才會有存在的必要,這次調整是年化15.4%,也就是月息1.28%分的利息,十萬一個月利息也就是才1280,一年也就才15400元,當對方不還錢,通過打官司請律師,都不止15.4%的利息,那如果這樣的話很多人就不愿意借錢了,據我所知,現在小貸機構基本上要求也是很高的,而且放的金額也很小。其實會造成一種局面有錢人有資產,用資產去融資利息越低,額度也比較高,因為銀行寧愿多放一些貸款給優質客戶,也不愿意放一分錢給資質差的客戶!那這樣的話,很多人從工廠出來想創業,那你必須就要有資金哦,以前的話你自己有點資金,困難的時候還能貸些款臨時周轉一下,那以后這種臨時周轉都沒有了,那是不是個體戶,小微企業沒有資產的情況下是不是連掙扎得機會都沒有?誰都有應急得時候,當普通人因為家人生病急需用錢,怎么辦?反正我是不愿意借錢給朋友了,除非借了就不打算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