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_工齡補償金如何計算?
特邀律師
首先需要證明是A公司把你調到B公司的,可以通過書面調離文件、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來證明。
這個問題很多人都關注,所以《勞動法》里關于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很詳細,其中第四十七條有如下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有幾條需要說明一下:
1、如果是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的,公司不需要做經濟補償,但如果轉正以后被辭退的,試用期也是要計算在內的,一這點大家需要明白。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是怎么計算年限可能也是大家關心的。很多人以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公司就不能辭退了,其實不然,只要支付同等標準下固定期限勞動合的2倍的補償,一樣可以辭退。《勞動法》里同樣有明文規定: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還有一點大家需要注意,經濟補償最多只補償12個月。如果你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5年,也可以按12個月進行補償。當然如果你真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5年,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除了這兩個問題外,可能如下幾個問題也是大家所關心的,坤鵬論一并說一下:
1、很多公司地辭退員工的時候都會有N+1或N+3之類的補償,實際上就是在《勞動法》之外,再多給1-3個月的補償。當然,還有一些外企會給到N+6,但大家不要認為N+1是法律規定的,法律實際上是沒有這條規定的,而是很多公司通常在用的,如果公司摳門,不給N+1而只給N,這也是合法的。
2、對于工資特別高的員工,比如超過本市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多出的部分公司是可以不計算在內的,這點在《勞動法》里也是有的,同樣是在四十七條內,只不過這部分內容可能很多人不了解: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比如2017年1月6日北京市公布2015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85038元,月平均工資為7086元,如果你的年收入高于7086元x3=21258元,比如你月平均收入是2.5萬或更高,公司可以按每月21258元進行補償。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國家勞動部發布的《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勞動合同問題上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也應向仲裁委員會申訴。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下方評論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三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的情形,合同期未滿前,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而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八)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用有單位依照破產法進行重整而裁員的;
(十一)用人單位因生產嚴重困難而裁員的;
(十二)用人單位因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
(十三)因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十四)簽訂固定勞動合同,在合同期滿時,勞動者要求與用人單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拒絕以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給定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
(十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十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但是要保留有相關證據。
你好,我從事了十余年工廠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這個問題我們從下面幾點來為您解答。
一、首先是工齡補償金(應該是經濟補償金)的月數怎么算?
正常來說,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工作滿一年算。
舉個例子,你工作了7年7個月,那么你的工齡補償金就是相當于8個月額工資。如果你工作了7年2個月,那么你的工齡補償金就是相當于7.5個月的工資。
這里有個特殊的情況,就是你的月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平均水平的三倍,那么你最高只能獲得12個月的工齡補償金。這種情況,即便你工作了20年,也只能獲得12個月的工齡補償金。如果低于三倍,則不受限制。
二、上面所述工齡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基數怎么確定?
因為一年下來,有的月份工資高,有的月份工資低,那么究竟以哪個月的工資為基準呢?員工肯定想以高的月份計算,公司肯定想以低的月份計算。但都不用擔心,這個法律有規定,為了公平起見,是按照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之日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算,這里的工資是指應發工資,而不是扣除社保等各項費用后的工資。如果你工作沒滿12個月,那就按時間工作月份的工資計算出平均數值。
以上回答,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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