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了產假的是否還能休年假_休產假還能休年假嗎?
特邀律師
休產假不影響年休假,但是法律規定沒有哺乳假,用人單位同意休哺乳假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資報酬的,可以先行安排為年休假,是否可以休年休假按用人單位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年假和產假是兩碼事,沒有沖突一說,更不能說休了產假休年假是對公司的不負責,因為這是國家給你的權利。它不僅僅是一項福利,也是一個國家對勞動者的尊重,是勞動者尊嚴的體現。
首先,產假是勞動法對女性勞動者的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其次,年假是國家對所有勞動者的保護,包括女性,當然也包括懷孕、生產的女性。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享受帶薪年假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用人單位應該依法安排員工休年假。生育職工作為勞動者,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理應享受年假。企業沒有依法安排員工年休假的,應該支付給員工300%的工資。
綜上: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記住,我們都是有尊嚴的勞動者。我們理應享受合法、合理、合情的假期。任何公司沒有權利禁止女性休產假或者年假。
當然可以。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的規定,休完產假后,可以再休年休假。
產假和年休假是不同的的:產假是女職工產期前后享有的休假權利,是針對生育女職工的一種特別規定,是女職工的特殊權利;年休假是根據員工累計工齡享受的一定時間的帶薪休假,是針對所有符合條件的職工的一種普遍規定,是員工的普通權利。對女職工而言,不能因為享受了產假這種特殊權利就喪失了享受年休假這種普通權利。因此女職工休產假后,仍然有權休當年的年休假。
可以。正如產假是法定的一樣,年假也是法定的。國務院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沒有“享受產假后不再享受年休假”的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在“已經休完128天產假,上班期間有一個小時的哺乳假”,照樣可以享受年休假。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所以你休了產假是還可以另休年假的,只要符合年假標準的話.
女職工休了產假,還可以休年假。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休了產假的,還可以休年休假。
1、休產假后,當年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勞動法年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