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書的法律效力_合同仲裁的法律效力?
特邀律師
|勞動仲裁通知書是重要的法律文書。
勞動爭議仲裁庭一般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收到書面通知后,雙方當事人除由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可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外,申請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按撒回仲裁申請處理;被申請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載決。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訴訟受案的范圍。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規定,以下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1.因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履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內容而發生的爭議;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爭議。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和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具備同等效力,可以依據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裁決書、調解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核實,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第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第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四,人民法院認為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與訴訟都由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活動,二者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勞動爭議訴訟不應涉及仲裁的正確與否,沒有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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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依多數仲裁員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是終局的,對對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這個不存在誰效力大的問題,如果兩者都生效了,效力一樣,那么仲裁裁決書同判決書一樣產生強制力,當事人不履行兩書載明的義務時,都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是法院在執行時會審查仲裁書如確有錯誤,他們會不執行。
若是終級仲裁,裁決書立刻生效。若不是終級仲裁,在法律起訴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起訴訟,則裁決書生效。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審理后,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作出的裁判,標志著案件審理的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裁決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 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決作出后,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 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相同:
1、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執行力,2、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 仲裁機關申請仲裁,3、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并不是送達后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后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后決定,不得再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后,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