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仲裁什么意思_仲裁有什么法律效力?
特邀律師
【法眼掃描觀點】仲裁和訴訟的區別非常大,救濟途徑也不一樣,建議不要選擇仲裁。
題主所說的仲裁需要稍微解釋一下,仲裁有兩種:一種是商事仲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一種是勞動爭議仲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是每個區、縣一級政府都有,反而是省市一級沒有,只受理勞動爭議糾紛,對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旦起訴該《裁決書》就不產生法律效力。
法眼掃描認為,題主要問的仲裁和訴訟的區別中的仲裁是指的商事仲裁,法眼掃描作為執業近30年的律師,多次參與仲裁和訴訟,那就讓法眼掃描具體分析一下兩者的區別:
一、仲裁和訴訟的機構性質不一樣
訴訟是在法院進行的,仲裁是在仲裁委員會進行的。
法院是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設立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仲裁法》第10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與法院相比,仲裁委員會更像民間組織。
二、設立的區域不一樣
基層法院是每個縣,每個區都有,中級法院是設區、縣的所在市都有,大的直轄市可能會有幾個中院,高級法院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一個,全國一個最高院,有六個派出法庭。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三、受理案件范圍不一樣
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而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只能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不能受理:“(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四、受理案件的前提不一樣
法院受理案件,無論當事人是否愿意,都可以起訴;
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則必須是當事人事先簽訂過仲裁協議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否則仲裁委員會不受理。
五、案件標的的級別管轄不一樣
法院因為有級別,所以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受理的案件標的大小有級別管轄,當然了西部的法院和東部的法院同一級別的法院受理的標的也不一樣。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沒有級別的劃分,多大的案件都可以仲裁。
六、審判員、仲裁員不一樣
法院的審判員不但要逢進必考,而且必須有法官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就算有資格也不見得能成為員額法官,員額法院只占法官的39%,這里面還有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等,所以辦案的員額法官更少了。
仲裁員的來源就太廣了,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滿八年的;(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大部分是律師,好多地方仲裁委會聘請全國有名的法學教授、專家當仲裁員充門面。
七、法官、仲裁員的選擇不一樣
訴訟案件到法院后,能分到哪個審判員手里,當事人是不知道的,只有拿到《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后才知道。
而仲裁庭的組成是申請人選擇一個仲裁員,被申請人選擇一個仲裁員,雙方共同指定一個首席仲裁員,雙方選不到一起的,由仲裁委秘書處指定一個首席仲裁員。
八、救濟的途徑不一樣
法院一審判決后不服可以上訴到二審,二審生效后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仲裁是一裁生效!想推翻非常難,當事人除非是能提出符合《仲裁法》的六個條件,才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九、收費標準
訴訟收費依據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繳納辦法》,仲裁委員會的收費是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都是采用累進制收費。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其次,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下,才可以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您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要求賠償。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如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就糾紛解決方式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使雙方當事人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范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仲裁就是將雙方的糾紛交于仲裁機構裁決,仲裁結果和法院判決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仲裁的前提是雙方約定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仲裁,雙方有仲裁協議的,不得向法院起訴?!吨俨梅ā罚旱谒臈l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