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書的法律效力_執行裁定書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當事人未收到法院財產保全裁定,但房管所收到了法院的保全裁定書,該裁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該財產保全裁定一經作出并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向房管局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房管局應該立即辦理保全登記。
法院會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會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裁定書,但對裁定書的法律效力不會產生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執法部門出具的,需要執行的書面通知。
法院的裁定書,有效期為十天。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可以在十天內向上級法院上訴。法定期限內不上訴的,該裁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執行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糾紛中,法院的裁定書和判決書形式和作用是不相同的,裁定書處理程序上的問題;判決書處理實體上的問題,一旦生效,法律效力相同。
《民事訴訟法》中有相關條文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你可以查閱,網上可搜索。
法院判決書只要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超過上訴期就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