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想象競合犯的特征與處罰原則_什么是想象競合犯?
特邀律師
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于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是行為人基于一個故意或過失,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侵害了數個刑法所保護的客體,觸犯了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例如行為人甲欲殺死某乙,開槍后不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輕傷,就屬于想象競合犯。想象競合犯具有以下兩個特征:(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所謂一個犯罪行為,是指基于一個罪過所實施的行為。至于該行為是故意行為還是過失行為,是確實故意行為還是概括故意行為,則不影響想象競合犯的成立。(二)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由于行為本身有多重屬性或者行為造成了多個結果,使得一行為在形式上活外觀上同時符合刑法規定的數個犯罪的特征。這里所說數罪是指刑法規定的不同種罪名。
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于數個不同的具體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異種罪名的情況。例如行為人甲欲殺死某乙,開槍后不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輕傷,就屬于想象競合犯。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想象競合犯,但這一概念在刑法理論上一直是被承認的,并為司法實踐所普遍接受。想象競合犯的構成需要三個要件即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該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且數個罪名中的任意一個都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這也是想象競合犯區別于實質一罪、實質數罪及法條競合犯,作為獨立的犯罪形態所具有的根本特征。擴展資料:處罰原則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即于犯罪行為所觸犯之各罪中,從一重罪處罰,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并罰。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例。
1、在確定重罪之前,應對各罪按其情節分別評價,歸入各罪中該行為應處的量刑檔次,在此基礎之上對各罪的法定刑進行比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順序確定重刑。附加刑,即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對于量刑幅度,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計。
2、對于輕罪的附加刑如何處理。有學者借鑒國外立法經驗提出應該并罰,對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對犯罪行為的評價應做到不重復、不遺漏。
一、想象競合犯指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個或者數個罪過。司法處斷上,從一重罪處斷原則。 (1)使用破壞手段盜竊數額較大財物,又毀壞大量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 (2)犯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犯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想象競合犯的常見類型 (1)行為人在實施一個盜竊行為的同時觸犯了其他罪名,如盜竊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等,同時觸犯相關罪名; (2)在經濟犯罪中,常見類型是制售偽劣商品同時觸犯其他罪,如甲沒有專賣許可證銷售冒牌偽劣的中華牌香煙,甲這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經營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 (3)使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同時觸犯盜竊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 (4)使用暴力妨害公務,致人輕傷,同時觸犯故意傷害罪和妨害公務罪。 二、結果加重犯:行為人的一個犯罪行為在已經滿足一個基本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基礎上,又發生了法定的更為嚴重的結果,因而法律規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態。而所謂的加重結果是指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已經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構成結果的界定范圍,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而要加重處罰。結果加重犯的結構是:基本犯罪 + 加重結果 = 基本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如刑法第236 、 238 條第 2 款的規定。結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據分則條文規定確定的,即是法定的。 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刑法》第263條: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刑法》第236條:強奸致人重傷、死亡的; (3)《刑法》第336條: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 (4)《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 (5)《刑法》第260條: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6)《刑法》第257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7)《刑法》第239條:綁架致人死亡的; (8)《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刑法》第114~118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10)《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11)《刑法》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 (12)《刑法》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3)《刑法》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 (14)《刑法》第121條: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 (15)《刑法》第122條:劫持船只、汽車造成嚴重后果的; (16)《刑法》第123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 (17)《刑法》第278條: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18)《刑法》第318、321條: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被運送人員重傷、死亡的; (19)《刑法》第384條: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退還的; (20)《刑法》第404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刑法》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后果特別嚴重的; (2)《刑法》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別嚴重的; (3)《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三、牽連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和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關系的判斷:主觀上其數行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觀上存在目的行為與方法行為或手段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即高度伴隨性。如:為了詐騙而偽造有關證件、印章,偽造金融憑證后進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員在收受賄賂后枉法裁判等。司法處斷上,一般情況下,從一重罪處斷,例外,刑法明確規定要數罪并罰的,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常見的有以下十幾種: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并利用該組織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該具體的故意殺人、爆炸、綁架等罪實行并罰。(《刑法》 120 條第 2 款) (2)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并利用該組織而犯其他罪行的,實行并罰(《刑法》 294 條第 3 款)。 (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并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并罰。(《刑法》 318 條第 2 款)。 (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并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并罰。(《刑法》第 321 條第 3 款)。 (5)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以及假藥等特定的偽劣產品,同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實行數罪并罰。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緝私的,以具體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珍貴文物罪與妨害公務罪實行并罰(《刑法》 157 條第 2 款),注意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過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節嚴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屬于包容犯。 (7)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同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以前一行為所觸犯的罪與妨害公務罪等實行并罰(最高法 2000 年 11 月 17 日《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8 條)。 (8)保險詐騙行為與故意造成財產損毀、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行為,如放火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應以保險詐騙罪與該行為之罪數罪并罰。(《刑法》 198 條第 2 款)。 (9)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之后又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傷害、強奸、侮辱行為的,數罪并罰。(《刑法》 241 條第 4 款)。 (10)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罪除外)而偷開機動車輛作為犯罪工具并將機動車輛據為己有或丟失的,以盜竊罪與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并罰(最高法 1997 年 11 月 4 日 《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2 條)。 (1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實行并罰(最高法 1998 年 4 月 6 日 《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7 條)。 四 、吸收犯:指行為人的數個犯罪行為因為一個被另一個所吸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僅以吸收之罪處斷的犯罪形態。如:甲為謀殺乙,將乙捆綁后,裝入麻袋,放在自家倉庫達十幾個小時,后于子夜時分拖到江邊,扔進江中淹死。司法處斷上:重犯吸收輕犯。 五、包容犯,是指實施某一犯罪過程中附帶實施了本屬于其他犯罪的行為,但后者被前者所包容,刑法對后者不予單獨定罪量刑,而是僅將后者作為前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1.綁架罪包容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和非法拘禁行為(第239條); 2.拐賣婦女罪包容強奸行為(第240條); 3.拐賣婦女罪與引誘、強迫賣淫行為(第240條); 4.搶劫罪包容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行為(第263條及相應司法解釋); 5.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包容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的行為(318條); 6.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包容妨害公務行為(第321條); 7.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包容強奸行為(第358條); 8.組織賣淫罪包容強迫賣淫行為、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第358條); 9.走私、販賣、制造、運輸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務行為(第347條)。 10.實施刑法第341條的犯罪行為即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同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以第341條之罪與妨害公務罪等實行并罰(高法2000年11月17日《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 六、連續犯 連續犯是指基于一個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常見的連續犯,如持槍連續殺人,連續多次販賣毒品的;連續盜竊作案數起等等。連續犯,是實質數罪,但當作一罪來處理,不實行數罪并罰。 連續犯與繼續犯(持續犯)的區別就在于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 關于連續犯,要注意以下二點: 1.追訴時效起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據司法解釋,犯罪行為由新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連續到新刑法生效后的,應適用新刑法,但新刑法規定處罰較重的,在量刑時可以適當從輕處罰。 七、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于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于持續狀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于持續不斷的狀態。
不是數罪并罰。
想象競合犯指的是一個行為觸犯多條刑法規定的罪名的犯罪。根據一個行為只能處罰一次的原則,不能數罪并罰,原則上對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論處。如果法律或司法解釋有其他規定,從其規定,這句話的意思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可能不是“擇一重罪論處”,并非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