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發工資是否合法_緩發工資合法嗎?
特邀律師
本次疫情是屬于不可抗力,各地政府都要求企業不得復工,因此公司財務沒辦法復工如何發工資?從這個角度出發,各地是允許工資延期發放直到復工之后,希望員工體諒公司,公司也要人性化處理,我們追求的是和諧勞動關系。我是勞動法律師,兼職勞動仲裁員,希望能幫到你。
應該催。作為員工,努力工作就是為了賺取微薄的薪資養家糊口,老板拖欠工資不發,那不是斷人活路嘛。
經過與公司領導溝通后,還是不發的話,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讓勞動監察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這個很關鍵,如果沒有經過行政處理,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很可能勞動仲裁委不支持該賠償金)。
經投訴后還沒解決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后,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情況下,員工當月的工資都是在次月發放,但是如果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了,那么公司的財務就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的同時,一次性付清員工的所有工資。離職后,公司延遲發放工資,從理論上來說,公司已經違法了。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部依據《勞動法》制定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在1995年就已經生效了。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周期,即至少每個月都支付一次。如果約定好是按周、按小時支付的,可以按周、按小時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同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還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所有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維權途徑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為工資支付的問題產生了糾紛,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也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可以起訴。也就是說,勞動仲裁是起訴的前置程序。
綜上所述,員工離職后,公司延遲發放工資已經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員工可以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如果約定好是次月支付,那就再等一等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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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你個方法
先找老板去要緩發這部分工資,錄音,別說離職的事,怎么可憐怎么說就行。引導說出如果離職就拿不到的事,多說每天工作努力,要求能盡快拿到。
隔一段時間,比如到下個發薪日,依舊沒有發,你書面提出離職,離職的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資,要求公司多少天內支付所欠工資,記著是ems發給公司,上面標著因欠發工資提出離職申請。
公司不理會,你就去仲裁,申請兩倍經濟賠償金。
如果你找工作困難,建議暫時先忍著,不困難就做,企業如果想協商解決,你也適當讓步,畢竟現在都難,不想協商就判,不支付就申請執行。只要企業賬上有錢,什么都好辦。
沒有這樣的規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應該算違法。工資本來就低。物價在上漲。績效原來就是工資。劃出去就成績效啦。現在到手工資就3000多點。弄得日常開銷都不夠了。車補事業單位還不給。這是什么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