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陪嫁的財產屬于共同的嗎_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陪嫁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這個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同的情形,法律后果不同。
一、一般情況下,雙方結婚并生活在一起,女方陪嫁通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陪嫁屬于女方個人財產的幾個情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父母聲明只給女兒個人的。
5、夫妻雙方約定各自財產的。
以上三種情況,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其中第2
、第3和第四種情況,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處理。
三、補充說明幾種情況:
1、陪嫁,是父母給女兒結婚時的當做嫁妝的財物,本質上是父母對子女的贈予,如果為了避免發生未來的爭議和麻煩,父母可以在贈予合同中說明,這是單獨贈予女兒的,這樣,這就解決了陪嫁的歸屬問題。
2、還有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陪嫁要選好時間點,最關鍵的時間點是結婚登記日期,這個日期之前父母給女兒的財物,通常會認定為個人財產。這個日期之后給的財物,如果不做特別說明,通常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結婚后,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陪嫁歸女方個人所有,則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這個約定應該是書面約定。
看了內容介紹,這個樓主把別人的東西當成了自己的東西,只要嫁給了我,我的是我的,你的還是我的,真是一派胡言,混賬邏輯。
女方娘家置辦的嫁妝,是屬于女方父母贈與自己女兒的婚前行為,它的擁有權,自然就歸屬了自己的女兒。娘家陪嫁的嫁妝,依據婚姻法,是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在婚房婚車上不寫對方的名字,這是女方父母的權利。
這個男人真是得寸進尺,自己沒有那個經濟能力,辦不到的東西,女方陪嫁送來了,本應該感謝女方的父母,歡天喜地。卻一廂情愿的認為女方的陪嫁應該是屬于兩個人擁有的。要求女方在房車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本來就屬于癩蛤蟆吃天鵝肉占了天大的便宜,還想侵吞霸占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真是人心不足蛇吞相的典范。
有志氣的男人,就應該憑自己的雙手和辛勤努力去拼搏,實現自己的夢想,把女方娶進門,那才叫一個堂堂正正做個世界讓別人看的漢子。靠依賴和貪婪來獲得本不屬于自己的東西,和女方的一場戀愛就是虛情假意。
要不是女方舍不得這份感情,想要陪嫁的房車,你以為你是誰,女方離了你就嫁不出去了?做你的青天白日夢去吧。真是個不知好歹,厚顏無恥的東西。
嫁妝就是給女孩的,給女孩的東西就是女孩的私有敗產,私有財產當然就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過去,或者說很遠的過去,嫁妝都是什么金銀細軟的,當男方把嫁妝送給女方之后,女方就會放在自己的那個金銀手飾盒里,然后再放到自己裝衣服的箱子底下,用的時候拿出來,不用的話就會一直的放在那個箱子里,也就是常說的壓箱底了,除非后來家庭生活困難了,不得不拿出來變賣,來用于家庭的生活的,否則的話,這個男方送給女方的嫁妝是不會動用的,到了自己的兒子或女兒結婚之時,才會拿出來給兒媳婦或送給女兒的,也就是說這嫁妝一直就是女方的私有財產的。
現在的嫁妝也都是男方給女方的,不管你是給了女方什么嫁妝,也包括人民幣了,那也都是女方的私有財產的,女方的私有資產就歸女方獨立支配的,男方呢也就別惦念了,那與你也沒有一點關系了,如果你想動用點那個嫁妝的話,你好好表現的話,你媳婦也到是可能慷慨解囊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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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在法律上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簡單談談看法:
關于彩禮問題分析
《婚姻法解釋(二)》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彩禮的法律關系分析,屬于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關于嫁妝問題
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的情況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