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取消勞動教養_勞動教養取消了嗎?
特邀律師
你所說的情況你哥哥應該是屬于尋釁滋事,按照規定是可以勞動教養的。
偶然的沖動不能作為不受處罰的理由,偶然沖動違法犯罪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也與哪方的人受傷沒有關系,與有沒有人也沒有必然的關系。
所以如果你哥哥被勞動教養了那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希望你不要做出什么過激的舉動,這樣不僅于事無補,而且還會使你家的情況雪上加霜,你母親就更難過了。
警察把你哥哥抓起來不是與他有仇,只是按照法律要求在做。
如果你覺得對你哥哥進行勞動教養太重了,可以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如果你哥哥確實沒有前科的話還是有機會不被勞動教養的。
嗯!是被取消了,好像就是今年來著,不過這事還沒有完,呵呵!最近藝人黃海波不是被收容教育了嗎?很多人懷疑這就是勞教的變種。按理來說,在勞教廢除以后,普通人犯罪以后要么被抓判刑,要么拘留,但是在勞教廢除以后貌似又出來一個收容教育,所以相當于變相的勞教,不過聽說收容教育好像就北京有,其他地方沒有,當年孟飛也因為這事情被抓過,沒有收容教育,好想說揚州沒有這個場所。
勞動教養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過,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廢止。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1條規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自此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由法律規定,而勞動教養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法理不通;
二、勞動教養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過重,已經與刑法差不多,具體執行雖然不在監獄執行,但對被處罰人來說并沒有太大區別,也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三、勞動教養委員會,實際上就是地市及公安機關決定,實際操作過程中,并沒有那么嚴格的監督制度;
四、公安機關是政府的職能部門,而有一些政府認為難解決的問題,便會命令公安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勞動教養,存在野蠻行政之嫌;
五、近勞動教養被廢止之前,有很多政府將“上訪”人員勞動教養,對推進法制建設起到了阻礙作用;
六、勞動教養是特殊時期的特殊產物,80、56號文件,在特定時期對社會穩控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特別是在沒有刑事訴訟法之前,對打擊犯罪起到了過度作用,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80.56號文件也就隨之退出了歷史舞臺。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準頒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對需要收容勞動教養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門,所在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或者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被決定的勞動教養期限大多數為一年,少數為一年半左右,極少數為三年。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復議,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訴訟的被勞動教養人可以請律師辯護。各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審查和決定勞動教養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并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對沒有這些法律文書或者文書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勞動教養法規規定不應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等嚴重殘疾、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未滿一年的婦女等,不予收容。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教人員可以依法行使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勞教所可以提供住處允許勞教人員夫婦同居。家里有特殊情況和有悔改表現的勞教人員,經批準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勞教人員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實行“灌輸、感化、挽救”的方針,立足于教育,著眼于挽救。要求勞教工作干警對勞教人員做到“三像”,即像老師對待學生、父母對待子女、醫生對待病人那樣,耐心地幫助勞教人員改惡從善。勞動教養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學校(絕大多數已辦成了勞動教養學校)。勞動教養管理所按比例配備專(兼)職教師,對勞教人員開展法律常識、道德、時事和文化知識等教育,提高他們的重視自己的言論觀念和文化素質,灌輸時間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時。為有利于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就業,勞動教養管理所還對勞教人員進行職業技術教育,不少勞動教養管理所辦有電腦、裁剪、縫紉、電器維修、木工、烹調、理發、汽車駕駛和維修等職業技術培訓班。勞教人員學習文化和職業技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社會承認的文化或技術等級證書。
我來簡單回答一下這個問題:三十年前的勞動教養決定,應該是上世紀1989年的事情,在當時勞動教養解除后行為人要拿著勞動教養解除通知書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按指紋,留存字跡,建立檔案(紙質),按特殊人口管理。戶口走哪,檔案跟哪!2000年以后有電腦辦公以后,所有檔案開始錄入電腦,永久保存。兩點:1是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電腦里有沒有你的檔案,二是戶口所在地管片民警是不是還是三十年前的那個民警,調沒有調走,如果電腦里沒有錄入,管片民警也早已調走,OK了,你姑娘政審應該沒問題,只要你不說,我估計你姑娘都不知道你三十年前被教養過。有人問了:派出所不是還有紙質檔案嗎?一般情況下,紙質檔案也是有保存期的,尤其是勞動教養現在已經取消了,紙質檔案保存的更少了,況且你姑娘考的還不是國家重點要害部門,要查你上輩三代,所以你姑娘考教師政審應該沒問題,但有一點:如果政審人員知道了你以前的勞動教養事情,給你姑娘政審材料寫上了,那政審就過不去了,畢竟政審清清白白考上教師的人大有人在,誰不招一點問題沒有的人,還能去招錄一個直系親屬有污點的人哪!所以說人在做違法犯罪事情之前一定要思考清楚,不光是你一個人所承擔的事,還要牽連到你最親的家人,違法犯罪的成本是很大的!
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勞動教養對于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權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現實中也存在一些被濫用的情況。另外,還有一部分經常違法,屢教不改,但同時構不上刑事犯罪的人群。
一、勞動教養是指中國對違反法紀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有勞動力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對他們采取勞動生產和政治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幫助他們學習勞動生產技術,樹立愛國守法和勞動光榮的觀念。從法律上講,勞動教養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無須經法院審訊定罪,即可將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二、勞動教養和勞改是不同的制度,具體區別是勞改是刑罰執行措施,勞教是行政強制措施。
適用對象不同:勞改對象是違反刑法罪犯,勞教對象是違法但尚不夠刑罰處罰的人員。 適用程序不同:勞改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勞教由行政部門(如公安)決定。 執行場所不同:勞改場所主要有拘役所、看守所、監獄等,勞教場所主要是勞教所。 適用期限不同:勞改期限從1個月起至無期徒刑,而勞教一年至三年,可延長一年,最高四年。
可產生法律后果不同:勞改對象再犯罪或屬累犯,勞教對象再犯罪不構成累犯。
三、2013年12月28日閉幕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廢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及《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廢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及《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決定還規定,在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