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對生效判決不服_被害人不服一審未生效判決怎么辦?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不清晰。
如果出現這樣的情形,應該是兩種不同的刑事案件。第一種:檢察院公訴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害人不能對刑事判決結果上訴,只能對民事判決結果上訴。判決書不送給被害人,其判決不生效。了解判決情況,可以直接到法院領判決書,也可以到檢察院復印,然后上訴(如果必要的話);當然,法院還得給判決書。如果沒有民事判決的部分,被害人不能上訴。
第二種:刑事自訴案件。直接去領判決書。如果法院不給,判決就不生效。如果生效了,主辦法官就等著下課了。
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
拒執罪,指的是有能力履行又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下應當承擔的刑事處罰。
本題,被執行人不服判決,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并說明判決書內容完全錯誤的,與拒執罪是毫不相關的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一審判決送達后當事人認為判決有問題,可以在十五天的上訴期內提出上訴。如果提出上訴了,一審判決不生效,進入二審程序。如果一審判決送達后,上訴期內沒有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二審判決送達后即予生效,不能再提出上訴。
第二個問題,如果上訴期內不提出上訴,而一味認為一審有問題,無論當事人有什么理由都是無用的。只有通過上訴,在二審中認可當事人的上訴理由,才是正確的做法。
二審生效后,依法已經不能上訴,但是當事人認為判決有問題的,可以提出申訴。但是申訴期間,自己的意見未必會被采納,而且申訴期間不影響判決的執行。
以上回答供參考。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利義務
一、不同訴訟階段的特殊權利:
1、偵查階段,被害人的權利遭受侵犯,有權報案或者控告,要求有關機關立案;偵查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申請復議,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訴。
2、起訴階段,被害人對檢察機關不起訴的案件,有權向上一級檢察院要求申訴,有權向法院提出自訴。
3、審判階段,被害人有權參加庭審,被害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不能上訴,但是能請求檢察機關抗訴,對生效裁判不服可以申訴。
二、不同訴訟階段的共同權利:
1.要求提供作證條件和保密的權利
2.委托訴訟代理人和發表訴訟意見的權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獲得翻譯的權利
4.申請回避的權利
5.申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權利。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被害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6.控告權。如果辦案人員有侵犯被害人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或者采用羈押、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7.獲得保護的權利。如果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或者被害人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有權請求予以保護。如果因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證,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司法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8、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符合法定條件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必要的時候,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9、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權利。被害人若未滿十八周歲,詢問時將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訴訟權利。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是共犯的,被害人可以要求通知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如果是未滿十八周歲的女性,詢問時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三、被害人的義務
1.作證的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提供證據、陳述的義務。你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陳述,誣告陷害、有意作虛假陳述或者隱匿罪證,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接收司法機關對被害人進行人身檢查的義務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擴展資料: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標準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自訴案件的特點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刑事自訴案件一般都是情節比較輕微,而且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條: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定,所以一般的應該為2年。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刑事訴訟法
被害人不服?幾個意思?不服可以上法院告檢察院和公安局。
1.還可以申訴。 2.這個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害人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五章的審判監督程序里,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被害人對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無權提出上訴,可以在判決書送達次日起五日內申請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檢察院應當在五日內給予答復是否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