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自動放棄的約定是否合法_員工簽署的放棄社保聲明,是否有效?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實質上是股權激勵的退出問題,如果處理不妥當容易引發股權糾紛甚至訴訟。一般而言,公司給員工進行股權激勵,員工離職時不會自動作廢。
股權激勵的退出主要通過公司回購進行處理,處理方法如下:
1、有約定依約定
有約定依約定,如果當時公司在股權激勵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對于股權退出機制約定明確的,那么法院通常都會認可這種約定。基于有限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公司章程或股權激勵文件對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作出某些限制性規定,是公司自治的體現,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
在股權激勵實施過程中,激勵文件與公司章程可以將員工是否與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作為激勵對象持續獲得股東身份的依據,從而作出員工離職喪失股東身份的規定。
2、沒有約定盡可能協商處理
如果雙方并未作出明確約定,公司或實際控制人就可能面臨以何種方式回收股權。這種情況下可能協商處理,防止出現員工尤其是公司高管因股權激勵退出糾紛作出傷害公司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失。
3、訴訟
公司就股權激勵退出沒有約定,股東之間的矛盾無法調和的情況下,只能選擇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此種情況下,雙方都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和成本,且法院判決結果也將難以預測。
公司的股權激勵做得好,能幫助企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能讓員工與公司建立“同呼吸、共命運”的紐帶。但一旦出現了糾紛,可能會影響公司治理、經營發展甚至使企業“元氣大傷”。
因此,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時一定要提前做好退出機制設計,根據員工正常離職、非正常離職等具體情況盡可能做全面的考量,設計有效的退出方式,防糾紛于未然。
希望對你有價值,我是袁嘯律師,一個做了二十年股權法律服務的老兵!歡迎探討
股東身份并不是以“參與事務”來界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只要股東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章程上有記載,那么就是股東,法律沒有規定股東必須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所以股東身份并不會因為不參與事務而消失。除非他將股份轉讓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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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權是每個公民依據享受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障的權利,是憲法賦予的公民社會保障權的重要內容。
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是法定義務,不繳費屬于違反行為,職工自愿放棄社保聲明或者協議,都是無效的,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的,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根據保險法規定: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在規定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如若再不繳納,處以三倍罰款。
提醒員工,工作一個月后就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不要被單位領導每月的一、二元好處,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
社會保險可以說是國家強制性必須繳納的保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每一個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本身還是勞動者個人,都不能任意處分這項權利與義務。
也就是說,這份私下簽訂的放棄社保聲明,是無效的。
就如同你買了一個還沒有下房產證的房子,雖然簽訂了合同,但法律是不支持這種行為的。如果賣家反悔不交房,你一點辦法都沒有!
職前菌知道,你是出于不希望到手工資變少的心態,來和企業商定自愿放棄社保的。可是,繳納社保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只要你是和正規的單位簽署了勞動合同,就必須配合單位完成繳納社保這項法定義務。
所以,你懂了嗎?繳納社保,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企業居然會答應,也是腦子糊涂。要知道,員工一旦反悔,一告一個準,企業不僅僅要補繳,還會面臨更多的麻煩。
別把小聰明用在這些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