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_承諾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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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時間的時間包括三種情形:
1、一般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合同書形式的合同成立時間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但并未簽字蓋章,意味著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達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認為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確認書形式的合同成立時間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在此情況下,確認書具有最終承諾的意義。合同的實際成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此時可從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中推定當事人已經形成了合意和合同關系,當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書面形式或未簽字蓋章為由,否認合同關系的實際存在。合同成立的地點包括兩種情形:1、一般規定。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工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2、書面合同的成立地點。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1.承諾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諾生效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是基本原則。
但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如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采用確認書、合同書等書面形式的,確認書從簽訂生效時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時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書從簽字或者蓋章時起成立,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經過公證合同才成立的,公證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5.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您好,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生效的條件:承諾的主體只能是受要約人。這意味著,非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諾,而是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承諾的內容是同意要約,它強調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應當一致。承諾實質性變更要約的,為新要約。我國合同法對承諾與要約內容的一致性原則作了靈活處理,允許承諾作出大量實質性變更。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承諾的效力如何體現1、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采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2、承諾遲到的效力。(1)因承諾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無效,為新要約?!逗贤ā返?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除要約人及地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2)因非由于承諾人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有效?!逗贤ā?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鏟?!?、承諾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約人接受要約所做的答復不發生法律效力:(1)承諾撤回。承諾 人可以發出承諾后又撤回承諾,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2)承諾逾期,要約方沒有認可其為承諾。
合同的成立地點一般以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如果合同明確成立地點的就按照合同明確的地點為準。 《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工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