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行為是_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范圍?
特邀律師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必須是為了保衛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無論是國家社會利益還是公民個人權益,如果遭到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有權挺身而出,實行正當防衛,以保衛國家、公共的利益、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防衛目的的正義性,是成立正當防衛的首要條件,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重要根據。如果不具有防衛目的的正義性,則不能成立正當防衛。防衛目的應當以追求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為目標,這是構成正當防衛意識的重要因素。如果離開了這一目的,造成他人的損害,其所實施的行為就不屬于正當防衛。 二、必須是對不法侵害的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所謂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的侵害行為。這就是說,對不法侵害行為并非一定要達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實行正當防衛。否則,就會使國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對于合法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一是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實施違法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發覺的人、被通緝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逃犯,被扭送者或者第三者不得借口防衛而對該公民施行暴力、威脅等行為。二是執法人員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和搜查、扣押物品,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是依法執行職務或合法命令的行為。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搜查者、物品所有者或者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為借口而對執法人員實行防衛。三是對緊急避險的合法行為,受損害的一方不能借口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對實行緊急避險的一方實行防衛。四是正當防衛合法行為,受到反擊的不法侵害人,也不能借口保護自身的權益,而對正當防衛人再進行所謂反防衛。 三、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所謂“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指開始而尚未結束的進行狀態。它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這種不法侵害在客觀上是確實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二是這種不法侵害是正在進行,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確已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這就是說,正當防衛必須是適時的。上述兩種情況,只有在同時具有的情況下,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四、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實行正當防衛 實行正當防衛,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損害,不能對任何沒有實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親友造成損害。 五、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這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正當防衛本是有益于社會的行為,是合法的,但是防衛的合法性又受著一定限度的制約。實行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超過這一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防衛行為一旦過當,正當防衛也就不能成立。 以上五個條件中,有的是正當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有的是實施防衛行為的合法性條件。五個條件相互依存,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項,都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范圍包括,搶劫,強奸以及正在發生的不法傷害。
這個問題涉及的是正當防衛和防衛不適時的問題。在我國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有4項,防衛的正當性、適時性、適當性、必要性等,在本題中,涉及兩個方面。第一方面,被人攻擊,之后反擊之人重傷或者死亡,如果反擊時侵權人已經停止攻擊,這時候你實施反擊,在刑法上成為防衛不適時,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應按照故意傷害罪(重傷、致死)處理,除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特別明顯,原則上不予認定故意殺人。這種情況一般認定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另一方面,行為人遭受的攻擊屬于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后反擊,屬于刑法第20條3款規定的情形: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種情形屬于絕對防衛,盡管造成嚴重后果,不負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絕對防衛也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已經進行完畢或者侵害停止,而后采取反擊行為,也屬于防衛不適時,要承擔刑事責任。
文中之意,如果反擊時不法侵害仍在進行,一要考慮反擊的力度的程度,要與侵害行為力度、程度大體相當,不要超過必要限度。二要考慮到如果是刑法20條暴力性犯罪正在發生,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旁觀者,均可勇于反擊,致人重傷死亡的,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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