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政治權利終身是什么意思_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 刑法規定,對于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被告人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由于刑法沒有決定終身監禁的規定,政治權利實際上并不會剝奪終身,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剝奪政治權利就會被減為幾年。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有了終身監禁的規定,對于犯貪污、受賄罪被決定終身監禁的,政治權利會剝奪終身。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的意義在于剝奪被告人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參加政治活動的權利,是一種刑事懲罰措施。
為什么判無期或死刑了,還要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先看看什么是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的權利,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
對于這個問題,我是這樣看的:
判處無期徒刑,如果不剝奪其政治權利,那么在獄中還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的權利,特殊情況下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搞出笑話。
同樣道理,判處死刑的人,從判決到執行死刑,還會有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剝奪其政治權利,可以防止其在這一段時間再搞出什么名堂,另外還可以防治有人利用他的名義做一些出版一類的事情,造成不良影響。
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的時間。剝奪政治權利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
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
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
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無期徒刑是指一輩子就要在監獄里面度過,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有期徒刑是指一個期限,根據犯的罪輕重來判時間長短。
死刑都是立即執行的,說明罪犯犯的罪不可饒恕,立刻執行槍決的意思。
有一些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幾年,就可以讓他去后悔屋,但是有一些人犯的罪比較嚴重,就會采取死刑的方式。原本我國死刑就是執行槍決,但是現在死刑比較人性化,安樂死就是注射一支藥品,讓人無知覺的離開這個人世間。無期徒刑就是指一輩子不能出監獄,不會讓你立即去死,但是剝奪自由。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應】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死刑的適用。剝奪權利終身意味著罪犯被判處了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當然可以減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但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時,不是刑法規定的減刑,而是死緩的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說簡單的,大家對考公務員都趨之若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意味著這個“鐵飯碗”這輩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國有單位,都會受到影響,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們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有無影響。
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能大家覺得離我們更遠,多數人這輩子就接觸過一兩次選票,甚至有些人這輩子都沒有看到過這個小紅紙。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這種基本的政治權利,可謂是作為一國公民的標志了,無法評價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一個公民的評價會是什么樣。
至于第四點,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國家還是對這一點規定的聽嚴格的,對一個人的影響多重要因人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