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必然剝奪政治權利嗎_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 刑法規定,對于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被告人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由于刑法沒有決定終身監禁的規定,政治權利實際上并不會剝奪終身,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剝奪政治權利就會被減為幾年。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有了終身監禁的規定,對于犯貪污、受賄罪被決定終身監禁的,政治權利會剝奪終身。
無期徒刑雖然從字面上解釋是“沒有期限地被關在監獄里服刑”,即把牢底坐穿,但是大多數被判無期的犯罪分子通常來說都不會真的把牢底坐穿,因為我國法律還規定了減刑制度。
我國刑法規定,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如果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當然,減刑也有一些限制,不能無限制地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刑期不能短于13年。被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的犯罪分子,兩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的,適用減刑實際執行刑期不能短于25年,加上2年考驗期最短要蹲27年大牢;被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的犯罪分子,兩年期滿后因有重大立功而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適用減刑實際執行刑期不能短于20年,加上2年考驗期最短要蹲22年大牢。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項對貪污受賄犯罪的“終生監禁”制度,簡單說來就是不得減刑,讓犯罪分子把牢底坐穿,把牢坐到死。這是一條非常嚴厲的處罰措施,對貪污受賄具有極大的威懾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說簡單的,大家對考公務員都趨之若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意味著這個“鐵飯碗”這輩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國有單位,都會受到影響,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們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有無影響。
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能大家覺得離我們更遠,多數人這輩子就接觸過一兩次選票,甚至有些人這輩子都沒有看到過這個小紅紙。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這種基本的政治權利,可謂是作為一國公民的標志了,無法評價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一個公民的評價會是什么樣。
至于第四點,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國家還是對這一點規定的聽嚴格的,對一個人的影響多重要因人而異。
死刑的適用。剝奪權利終身意味著罪犯被判處了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當然可以減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但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時,不是刑法規定的減刑,而是死緩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