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自家東西構成盜竊罪嗎_偷自己的東西算偷嗎?
特邀律師
謝邀。非常有趣的問題!我想強調一點,其實問題中的“偷回”這個詞使用是不妥的。因為被盜物品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其合法擁有者。被盜物品只是被小偷非法占有,該非法占有并不受刑法保護,所以根本不存在“偷回”這種說法哈!失主的所謂“偷回”行為,是完全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是一種正當合理的自我保護行為。
偷盜自家的財物不屬于盜竊罪。盜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財物,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同時又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引起家庭成員和親屬憤慨,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應包括盜竊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盜竊自己家里的財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盜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
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治安形勢的不同,構成盜竊罪立案起點也存在差異,不完全相同。依據法律法規,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為1000元至3000。構成盜竊罪不止和盜竊數額有關,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數額未達到規定數額,也可能涉嫌盜竊罪。
如果現持有人不是自己,無論現持有人如何獲得該物品的(包括借、偷等),只要行為人未經現持有人同意秘密取得該物品的,構成盜竊,是否構成罪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應該是看具體情況,如果合法的出借后,自己偷偷取回,然后告知,可以是認為取消出借行為,如果事后問其索要出借物,則應該是詐騙。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其隱瞞以取回出借物的事實,繼續問對方索要出借物,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是一種欺詐的行為。如果數額較大應可以構成詐騙罪。甲發現自己的摩托車被乙盜走,就于某日晚上潛入乙家中,將自己的摩托車開走。甲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1、“偷自己的東西”,如果沒有前提條件或者附加說明的,不存在自己偷自己的東西。盜竊行為的侵犯對像是“他人的財物”。
2、如果自己的財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或者使用下,自己去偷回來,也屬于盜竊行為。 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寄售、托運、租借的物品。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財物,也應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員在現實中監視、控制、出售的物品,倉庫管理員領取的庫存品,旅客借用旅館的電視等。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于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圍內,其所有權或占有權仍屬于遺忘人,亦視為“他人的財物”,遺失物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