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不簽勞動合同_什么情況下可以不簽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簽勞動合同你干嘛不簽?不簽的話,單位可以不要你的。
勞動法規定,進入企業,企業在一個月之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沒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之內的,員工可以要求企業付雙倍工資。
超過一年的,按長期勞動合同計算。
謝邀,回友:職工就職于本單位工作,連續年滿十年的,以及就職于本單位工作,已經簽過兩次勞動合同,需要續簽的第三次勞務合同,勞動者有權依法提出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符合勞動法,也受民事通則條例的保護。
在員工自愿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才可以與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6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在農民工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并未“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而是一拖數月,屬于違法用工。公司不僅要糾正自己的違法用工行為,還必須依法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勞動法》規定的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企業不履行相關義務,必須受到相應的懲罰。
一、明確企業的具體違法行為。
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法》第16條固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在聘用員工時,如果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就是違法行為。
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也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需要給員工繳納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支付。企業不繳納或者變通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二、明確企業違法處罰法律規定。
(一)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兩種處罰措施,一是要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有效地約束。二是要求企業支付員工兩倍的工資。
(二)不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款規定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根據《勞動法》第100條固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因此,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三、明確員工權利救濟途徑。
企業出現了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并對員工造成了損失,作為員工,應該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勞動監察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企業的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處置企業不簽合同、不繳納保險的行為。
二是勞動者依法維權。勞動者要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采用調解、仲裁、起訴等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規范企業和員工之間的關系,做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對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有益的法律依據。
希望企業依法按規從事生產經營,既追求經濟利益,又努力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實現多方共贏。
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就合同變更無法達成一致,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可以解除,這種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取得工會同意。
用工滿一個月的,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結清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補訂合同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謝謝邀請!勞動法是針對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具有勞動關系的雙方互相約束的規定。說《勞動法》是法律的話感覺都有點不貼切,到目前為止,真的好像從未見過誰違背《勞動法》的條款,而被判刑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而您說的沒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您只不過是用人單位請來臨時幫忙的‘‘臨時工’’,工資待遇都是憑雙方誠信口頭商定的,像這種勞動方式一般為短期約定,個人建議盡量選用工資每日結算方式,勞動雙方只要你情我愿就可延續約定,一旦有一方終止約定就可隨時走人。
勞動部門根本就不認可這種勞動關系,就算有勞動糾紛他們也是無法取證的,這種情況在勞動部門會判定為違法行為,是堅決不允許的。
沒有簽訂肯定合同是違法的,公司應當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在一個月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就從第二個月開始就單位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雙倍工資差額,最多11個月,若一年后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年每增加一月,可主張的雙倍工資差額減少一月,即第二年結束,依然未主張雙倍工資差額,則相應的權利也會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