諒解書之諒解一個人_諒解書的用處大嗎?
特邀律師
存在這種可能性 如果具體的傷處是由那個被抓的人造成的 其他人被抓的可能性就小多了 要結合案件的具體證據材料才能分析
1、傷害致人輕傷,屬于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的案件。
2、傷害案件,如果情節輕微,雙方當事人已經和解,并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協議,且已履行損害賠償義務,危害不大,被害人表示諒解,同意并提出不追究侵害人刑事責任申請的,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作不起訴處理。
3、就你所述情況,四個人打一人,并且偵查機關已經立案,那么,初步看來,該起輕傷害案件屬于刑事案件,由不得被害人決定是起訴還是不起訴,而是要追究刑事責任還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因此,如果偵查機關堅持不撤案,則侵害者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諒解等往往只能作為量刑考慮的因素。 綜上,建議積極與受害人溝通,并共同向偵查機關表明諒解、和解并已實際履行賠償的情況,請求不予移送審查起訴。 至于多久能放出來,就看具體溝通協調的情況嘍,如果偵查機關認為情節輕微,自然會給予私了的機會,如果認為社會危害較大,必須予以移送檢察院的,則可先行申請取保候審,待檢察院階段再次溝通、協調。即使最終上了法院,也可以請求法院判令不予處罰或適用緩刑。
如存在多個受害人或者多個嫌疑人,多個受害人中有部分受害人未出具諒解書,對量刑和爭取緩刑有一定影響;多個嫌疑人中,部分嫌疑人未積極賠償,取得相應諒解,不影響其他人的量刑和緩刑的爭取。
我們通常說的諒解書一般指刑事諒解書(民事領域當事人之間可憑自由意志達成合意,處分自己的權利),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是刑事案件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來看,刑事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諒解可能會影響到①公安機關的從寬處理建議;②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③檢察院的從寬處罰建議;④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⑤人民法院的免于刑事處罰決定;⑥人民法院從寬、從輕處罰決定。
也就是說得到被害人的刑事諒解書有3種作用:最好的結果就是直接不被起訴,差一點的就是被判有罪但是不處罰;再差一點就是有罪要被處罰但是從寬或從輕。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 第四百八十八條;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一條;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第18項;
- 《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