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實際用途與合同不一致_借款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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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如果你要是在銀行借的話,那就是違規。如果你要是在個人借的話。那就無所謂。只要你能把款還上就可以。貸款詐騙罪的意思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向銀
借款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如果你要是在銀行借的話,那就是違規。如果你要是在個人借的話。那就無所謂。只要你能把款還上就可以。
貸款詐騙罪的意思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向銀行進行貸款。
而如果并沒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也就是說貸款后是愿意歸還的也進行了歸還,而只是貸款用途與實際不符合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當然,可能當初在貸款是可能會和銀行約定貸款用途,實際貸款用途與約定不符的話了能涉及違約,但不構成犯罪。民間借款合同與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不一致,如果對方預先扣除了利息,那以實際收到的借款為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答:一般由名義借款人還款,特殊情況下由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間借貸與金融借貸,均是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合同具有相對性,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有法律明確規定,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
名義借款人,作為借條或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蓋章的借款人,是借款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應對合同的另一方(出借人)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
實際借款人,此處應為實際用款人,系借條或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不受借款合同的約束,對出借人不負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
至于所借款項的用處,那是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實際用款人)之間的另外一種法律關系。
特別注意的是,有一種情形,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實際用款人)不一致時,實際借款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這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名義借款人;企業是實際借款人(實際用款人);但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承擔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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