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與工傷_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怎么賠?
特邀律師
工傷事故與交通事故競合時,當然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一、職工遭遇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依據國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規,以及交通車輛保險相關規定,理應獲得交通肇事方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的相關賠償。
二、國家《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有一項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按照工傷處理。
(一)必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
(二)職工上下班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上。
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包括司機與非司機人員,可以認定為工傷。
四、職工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參加社會保險工傷險的,符合工傷相關規定,認定為工傷事故,當然還可以獲得社會保險機構給予的工傷相關賠償。
未參加社會保險工傷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相關工傷賠償費用。
五、交通事故導致傷害,依據國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車輛交通保險等相關規定,獲得肇事方及保險公司的相關賠償。
參加社會保險工傷險的,符合工傷認定條件,認定為工傷的,社會保險機構給予工傷的相關賠償。
★這是兩個保險品種,參加保險,交納保費,當然就要獲得保險收益。
僅供參考。
一、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根據該條規定,勞動者除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外遭受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需要滿足“在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責任”兩個條件,具體而言:
第一,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5、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非固定居所與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既包括勞動者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勞動者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
同時,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勞動者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規定,勞動者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第二,“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的理解。“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關于“非本人主要責任,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而對于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屬于認定工傷的情形。
二、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
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就涉及到兩種請求權,分別是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和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根據《社會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5]行他字第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等規定,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這就引起工傷保險賠償責任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競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亡的保險賠償項目有: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有:醫療費、住院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的處理
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種不同的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的權利基礎和規則原則是不同的,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勞動者因發生工傷事故獲得的一種社會保險利益,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具有社會保險性質,而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致害而取得,實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則、過錯原則和過失相抵原則,其性質屬于私法領域的賠償。但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其在行使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后,不影響其行使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只不過,各地法院在確定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和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案件中具體賠償項目時,因存在相同性質或者重合的項目而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式,具體主要有以下:
1、重合項目全部扣除的方式。
采取這種處理方式的法院認為,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和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項目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如果重復賠償,則違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5]行他字第12號),規定的也是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工傷確認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法[1997]51號)第三條也規定了“對于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問題。《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已作出規定,應按此執行。其中第(一)項規定:‘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2、賠償項目中醫療費重合扣除的處理方式。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該條明確規定了在工傷保險賠償時,應當對勞動者已經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中獲得的醫療費賠償進行扣除。該點也在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會議紀要得到確定。
3、雙重賠償的處理方式。
法院采取該種處理方式就認為,在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中,工傷保險賠償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雖然是基于同一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而獲得賠償,且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并未明確規定基于同一損害事實,工傷保險和交通事故侵權損害不能雙重賠償,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和交通事故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我們認為,在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和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中,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于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交通事故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
首先,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受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系,確認法律關系成立與否,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即使工傷事故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交通事故所致,也不影響受傷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
其次,基于交通事故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勞動者作為被侵權人,與交通事故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有權向交通事故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交通事故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綜上,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勞動者和交通事故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于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交通事故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
問題是: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怎么賠償?
答案是:遭遇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按照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交通運輸車輛強制保險規定,已經先行獲得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的傷害保險賠償。
如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當然可以申請主張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賠償內容外的其他工傷保險福利待遇。
主要涉及到的是醫療費等相關原始收據只有一張,只能報銷一次,已經先行在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報銷,不可以再重復報銷,但可以申請主張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賠償內容之外的其他工傷保險福利待遇。
也就是說,可以得到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
二、遭遇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已經先行獲得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傷害賠付后。
(一)參加社會保險工傷保險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相關規定,認定為工傷事故,當然還可以獲得參保的社會保險機構給予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賠償內容之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工傷相關賠償。
(二)用人單位未給員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工傷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賠償內容之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工傷相關賠償費用。
三、遭遇交通事故,依法獲得交通事故責任方及投保車輛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的傷害賠償以后。
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工傷險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的,可以再向參保的社會保險機構申請主張給予工傷的其他相關賠償。
這是兩個不同的保險品種,只要投保參加保險,按照規定交納保險費,當然就要獲得保險收益。
也就是說,可以獲得交通事故責任方及商業保險公司、社會保險機構的雙重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工傷保險,社會保險機構沒有收納工傷保險費,當然不會支付工傷賠償費用;
認定工傷事故相關賠償費用則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并不影響雙重賠償。
附:《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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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肯定你是在當地因工作需要也許去客戶廠家聯系業務或購某產品的標準配套件,也包括因公出差途中等等與工作搭界的原因,偶然發生交通事故,理應作工傷。
至于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問題,先不急,首先你要先去醫院就醫后,根據醫生的診斷護理養傷后,能正常的走動,保存好病歷卡及相關攝片CT等病歷資料,然后去公司所在地區的社保工傷驗證機構,
將所有病歷資料交給該機構申核,看結果工傷達到幾級程度,再由社保工傷機構處理相關賠償費用,而不是單位作為賠償責任人,因為單位為你在平時每月已經投保了工傷險,所以具體賠償應有社保機構負責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