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工資需要立馬結清嗎_員工離職應當立即結清工資嗎?
特邀律師
說的好聽是“辭退”換一種說法就是“開除”。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是領導對你平時工作有所不滿造成的。
在沒有意義的前提下,不管它們啥時候開工資,對你的工資和工錢沒有任何關系;它們必須得在你離開公司之前,結清你所有經濟賬目,和你的剩余工資。
這是規矩,因為你是被它們開除了。
沒有理由在拖欠你的工資。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但實踐中,對于具體的工資結清時間,很多地方規定略有不同。像《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規定的是解除勞動關系當日即應結清工資,而《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規定的則是解除勞動合同5日內結清即可。因此,建議你查閱所在地關于工資支付方面的相關規定看有沒具體的規定,如果沒有,則你在離職時即可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否則可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在當天要結清所有的款項包括工資等其它財務往來
職場中,員工入職、離職和簽訂勞動合同等,都是有勞動法以及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也有企業在不違背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適用于本公司實際情況的約定俗成的規矩和制度。我們這種規矩和制度也是企業對于職場規律的創新和發展,我們隊有企業文化的這種性質。
員工離職是否應當立即結清工資,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和職場約定俗成的規矩,有以下兩種適用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企業主動辭退員工時必須足額支付員工未支付工資和辭退補償金等有關辭退工資。
法律條文是這樣規定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般辭退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的不同來計算補償的資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比如你在該單位工作了2年那么你應該能得到兩個月的工資,在該單位工作3年那么你能得到3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如果再改單位工作滿了六個月以上但是不滿一年的,還是按照一年計算四舍五入。如果該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說,如果是企業單方面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沒有違反雙方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內容。也就是說企業違背了勞動法原則,而雇傭員工屬于無過錯方。那么就得嚴格按照勞動法標準,足額支付勞動者在職工資和被辭退經濟補償。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終止勞動合同。那么,在職工資應在辭職月或者企業發工資時間支付勞動者在職工資。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滿足要求才可以在工資發放時間領到在職工作。
-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達成共識;
- 2、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請求辭職;
- 3、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請求辭職。
如果符合這三個條件,且員工和企業都沒有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那么,在企業發工資的時候,就應該將該員工在職公司打到該員工銀行賬戶。
如果企業拒絕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應該做到以下三點。
1、必須盡最大可能收集企業違反勞動法、不履行勞動合同和不支付工資的證據。
一般很多員工都缺乏法律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即使在企業受到不公平待遇也是忍氣吞聲,不會訴諸于法律,就缺乏流程企業違法證據得習慣。
2、勞動者可以到該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請求勞動監察部門調查和維護自己的權益。種方式比較靈活,但是由于各地執法力度不一,存在偏差。
3、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訴諸法律途徑解決。其本質來說就是打勞動官司。
如果企業拖欠工資,就可以請求經濟補償。如果企業勞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請求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企業未繳納五險一金,可以請求企業足額繳納員工在公司時間需要繳納的五險一金或者賠償金。
僅供參考,希望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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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人單位發放工資一般都是固定在每月的5號、10號、15號等,因此,對于離職員工,其工資基本上都是要等到下個月發工資的日期才能結清所有工資。
但這樣的做法其實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向勞動者支付所有的工資報酬。
現實與理想是有差別的,現實是只要能拿到自己應得的工資報酬,哪怕晚一個月也沒有關系,只要用人單位不亂扣工資就行,因為,很多勞動者離職后都拿不到被拖欠的工資。
當然都是一次性結清,如果你是被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還要按合同支付賠償金,按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不滿一年按一年補償,前提是你在公司沒有違規,沒有違法亂紀,公司都是必須一次補償給你,如果單位違規沒有補償,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一般都會很快幫你解決,拿到工資和賠償!現在勞動法對我們老百姓保護得很好,放心吧!
要看你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中的支付工資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也有按照星期算的。 如無特殊情況,最晚應是解除勞動合同后單位頒發工資的時候,應當付清,一般是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結清的。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a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b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c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d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如果單位明確不給付或者有拖欠的意思,應盡提起協商,協商不成,向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保證自己的利益。
辭工后,按月實際工作計算工資,從當月1號那天到辭職那天止,至于是辭職當天發,還是下個月正常發工資日發放,都是可以的。
當然,你那個企業如果是私人老板,而且之前也有過拖欠工資的習慣,你可以主動提出要求,當天發放工資。如果是一般的正規企業,自然不必擔心工資發放的問題。
還有辭工分為,被辭工或者主動辭工兩種,在辦離職手續的時候,要協商好相關工資補償事宜。當然你離職后,在辦離職的時候公司也會跟你簽署相關保密條例,有時候也會相應補償部分工資,一般按照行政級別和工作年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