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是否可以調工資_病假期間有工資嗎?
特邀律師
病假職工是否可以享受用人單位增加工資,按用人單位調整工資辦法執行。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分配辦法,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用人單位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依法自主確定工資調整辦法。 現用人單位調整工資,正在休病假或者曾經休過一段時間病假的職工,是否可以增加工資,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調整辦法執行。一般而言,無論是計劃經濟時期按國家統一政策調整工資,還是工資制度改革后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調整工資,通常都會考核職工的表現和出勤,病假時間較長的不能享受增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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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具體的需要結合員工的情況。
勞動法規定員工病假期間單位不能單方面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同時病假期間應支付病假工資的,法律依據如下: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合法扣工資的標準,對于很多人來說,是低到不能想象的存在。
這里說的是通行的病假扣發工資標準,有一些地區有自己特殊的規定,就不在此討論了。按國家通行的病假扣除工資標準,是以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作為發放依據,比如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2000元,那企業只要給員工發放不低于1600元的工資即為合理合法。
聽到1600元的時候,很多人是不是都要默默的搖頭,大聲直呼,那真是病不起,這和請事假簡直沒有任何區別呀。
但沒辦法,這就是標準的扣薪計算方式。不過好在很多公司在病假上有一些特殊的福利政策,我所知道的有以下一些:
1、每個月有完全帶薪的病假1天,如果當月沒有使用,一年內可以累計使用,這相當于每年可以有完全帶薪的病假12天;
2、病假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工資,而是按照員工工資的80%發放工資,這樣的話請病假的員工,就只需要扣20%的工資即可。
3、病假期間可以用自己每天的延時加班工時進行沖抵,只要自己每天有延時加班,那么沖抵掉病假還是很容易的。
這些人性化的病假制度都是公司為了照顧員工給出的特殊福利,也是公司為了留住人的一個方式,可謂相當給力,雖然法定的規定沒那么人性化,但公司有情,給人的感覺就溫暖多了。
最后,還是呼吁更多的企業也能這么人性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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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從國家勞動法來說是有的,基本工資是少不了的,至于其他的是要看各企業和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了
謝謝邀請:這要看你在什么單位工作,如國家(國企),事業單位或大型企業等對于職工病假待遇均有政策規定或結合本單位實際病假(休)待遇措施,至于其它小型民營或其它用工單位就不好說了。
正規單位應該有病假工資,勞動法中有具體明文規定,在此就不贅述。而在私人企業尤其私人小工廠和餐飲等服務業這一規定就是一紙空文,沒有誰執行的。我所在的公司,生病,家中遇事請假,要么同事間互相調班(事后我在替人家上班),要么請他人頂班,工資由我出錢。要么你辭職不干,反正班上要有人在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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