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羈押7個月_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會被羈押多久?
特邀律師
先說逮捕后在公安階段的羈押時間。
一般是不超過2個月;如果案情復雜,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如果還不能偵結,并且屬于《刑訴法》156條規定的四類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如果還不行,并且屬于判處10年以上的,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上述共計7個月,當然期限全用滿的案件不多,一般就是2個月。另外,如果在這期間,發現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再說檢察階段的羈押時間。
公安在上述期限內將案件起訴到檢察院,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察院會在最長1個半月內起訴,但是如果需要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公安的補查期限是1個月,這就是2個半月了,但如果事實仍然不清,還要經歷第二次退查,仍然是2個半月的時間,公安第二次重報回來后,檢察院仍然會有最長1個半月的時間,所以,檢察階段用滿了是6個半月的時間。
最后說法院階段的羈押時間。
法院審理公訴案件,在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3個月;如果是《刑訴法》156條規定四類案件或可能判死刑的,或附帶民事的,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有1個月的補查期限,但補查完畢移送法院后,法院會重新計算上述審理期限。
當然,上述期限都是最長期限,一個案子不可能上述情形都會碰到,而且,所有的羈押期限,判刑后,都會折抵相應的刑期,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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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2個月,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案件及重刑案最多可再延長2-4個月,也就是最長羈押時間是7個月,如果超過了7個月你們應該去相關公安機關問詢一下,最好聘請專業的律師。
可能會有如下情況: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是七個月,這沒有錯。但是,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所以,案件仍在偵查,存在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可能;
2.案件已被移送審查起訴或起訴,此時需要重新計算期限,對審查起訴而言,一般是一個月;對審判而言,一般是兩個月。
3.還有可能是已經移送審查起訴,但因證據問題,已經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一個月;你可能不了解進展,因為這方面的信息通知到近親屬或辯護人,不通知朋友。建議你多打探打探。望采納,謝謝!
一個完整的普通刑事案件基本上要經過刑事拘留、批準逮捕、公安偵查、審查起訴然后到法院審判。我理解的題主的意思應該是到了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首先解決第一個問題,看守所呆了七個月是否超期羈押?
依據我國《刑事訟訴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包括檢察院審查批捕的7天);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是2個月,案情在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即公安偵查階段一般是3個月。涉及到其他的法定情形還可以經省級檢察院批準進行延期,延期一次基本上都可以是兩個月。
所以,在看守所呆了7個月完全有可能,而且依據法律規定,如果相關的法律文書齊備,那么應該是程序正當的,沒有超期羈押。
其次,解決第二個問題,為什么會被退回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之后,會將案卷材料移送到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反之,則可以退回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三,澄清一個問題,關押期限長一定對犯罪嫌疑人不利嗎?
很顯然不一定。我國沒有規定單獨的羈押期限,羈押期限和訴訟期限是一致的。對于無法在一定期限內偵查終結或者審結的案件,法律做了延長期限的規定,但對于延期有嚴格的控制,一般要經過上級檢察院或者法院批準。另外,羈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總體還是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現實中,還有些在押人員提出,訴訟進程快一點,可以早點送監獄執行,去監獄表現的好可以減刑。對這種觀點,我只能說他們想的太多了。刑罰是一件很嚴肅而莊重的事情,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嚴格進行實體和程序審查,盡可能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平公正。如果一昧講求效率,一旦出現錯判漏判,糾正起來的代價可能是非常巨大的。
最后,作為法律從業者,真心的勸告犯罪嫌疑人,真心悔過,積極改造,以此為鑒,遠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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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后到底最長羈押多久,這屬于刑事訴訟辦案期限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羈押的具體期限時長。逮捕后偵查羈押羈押的期限: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月內做出決定,可延長半個月,若是退回補充偵查,最長可達6.5個月;法院審判:2個月內宣判,至遲3個月,可延長3個月,若是退回補充偵查,則可能達20個月,特殊情況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以上期限都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以此可明白在宣判之前對犯罪嫌疑人到底可以羈押多久,每一個階段到底可以羈押多久。
其次,對比實際羈押的時間,是否真的存在超期羈押的情形。一般案件是先從公安機關到法院然后再到檢察院,然后到法院審判,我國刑事案件的偵查難度比較大,一般需要的時間也是較久的,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的時候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也十分謹慎地作出決定,現在法院的案件越來越多,案子排期也很滿,所以踩著審限審理案件也是常見的。有些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查起訴至審判都需要很長時間,若是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那羈押的期間到底可多長就不得而知了。因此要說超期羈押,最好是具體明確在哪個階段超期,如此方好確定是否存在超期情形,畢竟超期羈押是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也可向上級部門反映。
超期羈押的情況確實會發生,這與我國的大環境及公檢法等部門的協調配合之間也有關系,審而不判的情況還是較少的,證據不足一般是退回補充偵查,在此也建議刑事案件及時委托律師跟進,盡早申請取保候審,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