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治安調解的有_簡易治安調解適用哪些?
特邀律師
可以,第一,如果你想重新調解,可以去向公安機關反映。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8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三條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并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一百八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如果不想通過調解解決,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調解針對的是民間糾紛引起毆打打人或毀財等行為,而且要情節輕微,當事人愿意調解才可以進行。對于不愿意調解的,或者比如賭博、尋釁滋事、猥褻等行為是不適用治安調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治安調解的范圍主要包括: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 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條例》規定的調解范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調解的意愿;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一、宜解不宜結;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緩不宜急; 四、宜寬不宜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