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過期怎么辦_訴訟時效過期了怎么辦?
特邀律師
超過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
【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并不能簡單的這么認為。欠款分為有期限和無期限。無期限的欠款最長可受法律保護20年這隨時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維護權益
我們一般借敦一般都是有還款期限的。
若到期未歸還如果在訴訟時效期內雙方曾經重新磋商或者協議。 或者其明確拒絕還款的,那么應從雙方新的協議到期之日起或其明確拒絕之時起來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在時效內權利人主張過自己權利的。計算日期是遞延的當然,這需要有一定的證據。
具體的情況,建議咨詢一下律師。同時準備好相關的證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正當權益。
首先要區分兩個概念:訴訟時效和起訴期限。行政訴訟中適用起訴期限,而非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訴訟時效可以中斷、中止。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義務人提出時效抗辯則人民法院不再保護。由此可見,民法上的訴訟時效不是權利消滅的原因,它只給予義務人一個抗辯權,即使超過訴訟時效,不必然喪失維權的機會。
但在行政訴訟中,通常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而是適用起訴期限。
起訴期限,是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不服某項行政行為時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行使行政撤銷權的時間限制。在性質上屬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間,不能中斷或者中止,特殊情況下才可申請延長或扣除被耽誤的時間。設置起訴期限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于維護行政行為的效力,以確保行政法律關系的盡早安定。
超期對維權的影響:
在行政訴訟中,是否遵守起訴期限屬于起訴條件的一種,對于起訴條件的審查,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進行,不用等待當事人的申請,也不用基于當事人的抗辯。對于“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如果在立案階段發現,人民法院可不予立案受理;如果在訴訟中發現,人民法院可裁定駁回起訴。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一般期限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
因此,如果確實超過了起訴期限,再提起訴訟進行維權是具有較大風險的,很有可能無法立案或者被駁回起訴。但起訴期限的起算要求“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而很多行政行為在作出時,往往沒有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具體內容,也沒有告知其救濟權利,此種情況下,可以在通過調查等程序明確行政行為后開始起算起訴期限,爭取一定的維權時間,但同樣具有較大風險。
最后要提示大家,法律保護每個人的權利,但無法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遇到侵害需要及時維權,以防超過法定期限后維權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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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訴訟時效怎么辦?
超過訴訟時效后,權利人將喪失對其實體權利的勝訴權。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然而,從相關的司法解釋看,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并非不可逆轉的喪失勝訴權,其仍可通過一定的方式重新獲得法律的保護:
一、法復(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第90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可以看出只要:
1、是金融債權;
2、債權人對原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應有催討的意思表示;3、債務人在催討文書上簽章確認。在同時滿足了這三個條件后,超過了訴訟時效的金融債權可以重新獲得確認和保護;
二、另一個重要的司法解釋是法復(1997)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該批復中強調了兩點:1、雙方就原超時效債務達成了還款協議;
2、原債權債務轉化為新債權債務。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認為債權債務人已將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轉化為了一項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雖然法律不再保護雙方的原有債權,但對于雙方新成立的債權,仍可與其他新成立的債權一樣給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分期償還應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函法經(2002)244號]:“。。。。。。,在借款、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最后一筆履行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要看對方有無在過期前的訴訟行為或者措施
如果有證據證明在失效期前,對方有措施采取訴訟,但是無法尋找到你的話
這個時效是可以延續的
當然,如果沒有任何證據的話,可以以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起訴無效
訴訟時效已過,原告能贏嗎?
一般情況,過了訴訟時效,從法律上講原告已經喪失了勝訴權。
但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原告仍然有可能贏。
1、過了訴訟時效,被告答應履行義務。
2、過了訴訟時效,但是被告在庭審中未提出訴訟時效方面的抗辯。
3、過了訴訟時效,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庭缺席判決。
還有些情況,表面上看是過了訴訟時效,但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并沒有 過,這些時候及時起訴還是完全可以的。
4、在訴訟時效內,原告一直在主張權力,從原告最后一次主張權力到起訴,尚未超過訴訟時效規定的時間。這種情況相當于訴訟時效的中斷。
例如,原來的借條約定2016年6月1日歸還,按《民事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應當是計算到2019年6月1日,但是在2019年6月1日之前,債權方有證據證明一直在向對方主張權力,則訴訟時效會一直向后延伸,最長20年。
5、按時間計算表面上是過了,但是按法律規定并沒有過。
例如人身傷害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開始計算。某甲2019年5月1日交通事故受傷,交警的責任認定是5月20日收到,出院是12月25日辦理,傷殘鑒定報告是 次年1月13日收到。則這個案子,訴訟時效從2020年1月13日開始計算起三年內有效。
等等。
如果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應如何處理呢?個人認為可采取以下措施:
1.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并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后又停止履行債務,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筆者認為,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1997)4號文中指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是這條解釋沒有說明債權重新獲得保護的理由。筆者認為,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7)7號文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條解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對于債務人的范圍可能會出現爭議,筆者認為,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