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威脅孩子犯法嗎_媽媽逼我上學犯法嗎?
特邀律師
小時偷針,大時偷金。這是從古至今育兒一直流傳的一句帶有哲理的樸素之言,不是剛才神州一個5歲女幼童偷玩具,媽媽讓其去派出所自首,我認為用“恐嚇式”教育來解決孩子偷拿別人玩具的不良習慣,或者會有一點作用,但卻不是最好的方式,之所以這樣講,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因偷拿別人的玩具,讓5歲女兒去派出所自首,這是早期法制教育啟蒙,只是絕少有家長能這樣做。
一個5歲幼兒理解能力是否能懂“偷”“竊”的含義呢?答案不是統一的,如果家長重視早教,通過平時給孩子講故事,就可以讓孩子懂得一個最簡單的道理——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要,不能拿,更不能隨意接受別人給的東西。但是對于那些不重視早教的家長來說,則很難讓孩子有很好的理解能力。就如這位5歲孩子的媽媽,試圖讓孩子自己去派出所自首,明顯就存在問題,孩子理解派出所是干什么的嗎?孩子對警察的理解就是僅限于抓小偷嗎?假如孩子真去了派出所,民警又如何教育這個孩子呢?盡管是早期法制教育的啟蒙,但絕少有家長這么做,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避免達不到教育的效果。
幼兒對物的歸屬概念如果認知達不到,偷和拿就會混淆,而派出所民警是沒辦法給一個5歲孩子解釋清楚的。
寒石冷月接觸過不少當警察的家長,曾經針對這些特殊職業的家長做過調查,僅拿他們對孩子進行物的歸屬概念認知的教育和引導,結果發現絕大多數民警還真給自己孩子解釋不清楚,這主要是因為早期教育并不是他(她)所擅長的。于是我便只好給這些家長補上一課,幼兒對于物的歸屬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三歲前統統都是我的,到第二階段四到五歲有限分清楚我的、你的、他的。如果家長能有針對性引導孩子,不少幼兒到第二階段是能分清楚你我他的物歸屬,但如果早教缺失,則很難讓孩子在進入小學之前都分得清楚物的歸屬權。
給孩子立規矩,讓孩子不隨意產生占有的欲望,并合理滿足孩子擁有的訴求,才能讓孩子學會未經他人允許而偷拿別人東西的壞習慣。
現在有不少家長太疏于對孩子進行規則教育和養成,結果就導致孩子內心建立不起秩序感。而秩序感恰決定著孩子的行為方式,如家長平時給孩子立規矩,到別人家玩兒時,不允許隨意要東西,別人給的東西要經過爸爸或媽媽的允許才能接受。這樣的規律多次重復后,孩子就會記在大腦里慢慢養成自律行為。如果家長不給孩子立規矩,反而是大人自己就有愛貪占小便宜心理,則很容易讓孩子隨意接受別人的饋贈,甚至孩子在分辨不清楚自己的和他人的東西,順手就會把喜歡的東西明著拿走,或者悄悄藏起來偷拿走。如果家長發現后不及時教育孩子,讓孩子送回并承認錯誤,孩子只要有一次貪占成功,就會嘗到甜頭,以后會尋找一切時機去偷拿不屬于自己的東西。
結束語:從一個5歲幼兒偷拿玩具,家長讓孩子去派出所自首,結果寒石冷月給延伸分析了這么多,不知道家長們是否意識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如果你忽視早期教育,很有可能讓孩子在認知方面出現問題,而這種錯誤的認知很容易引發孩子錯誤的言行。如果家長不及時發覺,不合理進行教育和懲戒,很容易讓孩子養成偷拿的壞習慣,最終讓孩子純潔的心靈被一點點污染。
自己的孩子,威脅的話是不構成犯罪的,公安來了最多也就是勸告下。
造成嚴重后果,比如說重傷或者死亡,一樣要負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另外威脅婚姻自由的話,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罪。對自己的孩子要注意教育為主啊,好好說話不行么,用刀威脅,擔心適得其反啊,女方母親拿她生命威脅女兒,拒絕你們結婚是不犯法的。雖然婚姻自由,但母親對自己女兒的婚姻,是有權力提出建議發表意見的,這種極端的行為只能從道德層面進行譴責。即然不違法也就涉及不到是否起訴,所以是不能起訴的。
母威脅孩子談不上犯法!!只不過如果孩子還小 會給孩子造成一定的心理陰影!!做父母的都希望孩子好!!所以換一種方法教育,會有你意想不到的收獲
我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12月29日頒布,于2007年6月1日開始施行。修訂后的這部法律一個最大的亮點是進一步明確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權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貫穿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字里行間,在家庭保護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可是談到孩子的權利,有的家長說:“小孩子有什么權利呀?還不是得聽大人的!”也有的說:“現在的孩子就夠難管了,再讓他們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權利,更得跟家長頂牛了,我們當父母的怎么‘玩得轉’呀!”
事實上,父母為孩子所做的一切,無論是否自覺、是否自愿,無論能否達到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觀上都對孩子的生存與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關系到未成年人的權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與維護。對照《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保護孩子權利的視角審視當今的家庭教育,我們不難看到與之相悖的諸多問題——
問題之一:包辦過多,弱化了孩子生存和發展的能力
在人才市場上,一位母親為女兒的工作已經奔波了好幾天。她說:“我和愛人結婚晚,有了孩子后大人能做的事全不讓她動手,什么事都不用她管,就希望她能快樂成長。可現在女兒長大了,卻變成了懶惰、不自立的人。就連工作也懶得找,整天待在家里,她覺得花我們的錢理所當然。”時下,年輕人不愿工作,閑散在家,經濟上則完全依賴父母,被稱為“啃老族”。一些大學畢業的孩子也加入到了“啃老”的行列中。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這些孩子從小被父母“捧著”、“抱著”,養成了不愛勞動、不能獨立生活、責任心差的習慣。一旦走向社會,他們往往不能客觀地面對困難和問題,沒有能力靠自身的力量去解決,只能重新回到父母的懷抱,繼續依靠父母生活。事實上,如果站在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立場上分析,在孩子成長過程中父母對孩子的事包辦過多,所掩蓋的是父母們對孩子權利的剝奪。在一些父母的潛意識中,親子是一體的,自覺自愿地包攬了本應該讓孩子自己做的一切,把自己的付出作為孩子成長的一部分,而不是為孩子自身的成長創造條件。孩子在家里沒有機會或者很少有機會動手做事,使得孩子在生活實踐中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智能和社會性參與的權利受到限制。孩子由從小在家庭中缺乏獨立的機會開始,逐漸發展為缺少獨立成長的內在動力和勇氣,弱化了在現實社會生存與發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為一個完整的、自立于社會的人——這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敗。
問題之二:父母“角色錯位”,履行職責偏頗
父母對孩子的首要職責是保障其生存權,撫育孩子健康成長。在現實中,或許沒有父母不認為對孩子來說健康是最重要的。可是當我們關注孩子生命的質量、關注孩子身體健康的時候,卻也實實在在地感到一些父母對孩子生命的漠視。一些“望子成才”的父母總是擔心孩子“輸在起跑線上”,逼著年幼的孩子參加各種學習班,孩子的自主休閑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制了;有的父母擔心學校“減負”影響孩子升學分數,自己給孩子“增負”, 家庭成了為學校“補漏”的“第二課堂”……在學習的重壓之下,孩子們點點滴滴的不良生活習慣開始形成,并在不知不覺之中威脅著他們的身體健康。到頭來,又會由于體質下降、精力不足而影響學習效能,甚至耽誤了孩子的學業。
究其原因,一些父母對“家庭教育”的詮釋就是“家庭學習”,而教育孩子,主要就是抓孩子的學習。在一項全國調查中我們曾了解到,一些家長把圍繞著學校教育抓孩子的學習,放在了自身職責的首位。比如有52.5%的家長“為孩子安排課余學習的內容”;有34.6%的家長“陪著孩子做功課”;在家庭中家長與孩子談話的主題,有高達93.4%是孩子的“學習”;73%是“學校的事情”。孩子的學習成了家長與孩子互動的中心內容,家長把自身的角色定位為孩子“學習的拐杖”和學校老師的“助教”,而對孩子身體健康的呵護和做人的教育這些做父母最基本的職責,則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這是父母角色的“錯位”。
針對這類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應當與學校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事實上,父母角色“錯位”的結果是,盡管為孩子付出了很多,但由于不懂得教學規律,不了解教學內容與方法,往往是有勁使不到點子上,而越發感到力不從心,這便成了所謂“強己所難”。雖然有人從孩子學習成績提高的暫時現象中嘗到過為之付出的“甜頭”,但卻為孩子的健康發展和全面發展留下了缺憾。也有不少孩子對父母們并不內行的“學習輔導”以及一味地抓學習而束縛孩子手腳的種種做法相當反感,極大地影響了親子關系的和諧,這也是家長們抱怨“受累不討好”的癥結所在。僅此而言,許多人感到“家長難當”也就不足為怪了。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欺凜和打罵18歲以下未成年人都是犯法的,父母也不例外。
看此問題好寒心!我走南闖北,呆過大城市,下過山村,下過農村,浪跡江湖六十余年,從未聽過老師“威脅家長”,反倒聽“家長威脅師”的真不少!現在有些人說“要給老師送大禮”、“要給老師送車”、“要給老師送房子”,謠言不攻自破,還有多少老師家貧如洗,買不起房,買不起車!確實有富的,那也是少數“名師”和“專家”,他們經常出外搞講座能掙錢,還有為數不多的在外開設輔導班掙錢,但這些老師連千分之一都不到!如教政治、語文、生物、歷史、體育、計算機等老師就沒家教機會。教英語、數學、物理的老師有機會,但也是少數,因為沒名氣,想補也沒人找你!而現在教育部已禁此,不少家長找老師輔導已找不上,他們又是罵聲一片!
小孩提問真正懂得法律知識,以逼字,就是法律依據,算聰明的孩子,提問是有道理的!為你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