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紀律處分條例幾個版本?
特邀律師
至少有三個版本,2003年中央出臺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版、2018版分別結合實際做出修訂。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編分則第6--11章規定了對這6種違紀行為的處分,具體參考如下: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詳文略)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一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
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這六大紀律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黨員必須遵守的紀律,另外還規定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該條例第一條就明確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條 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