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有哪些_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特邀律師
有以下行為:
1、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的;
2、在群眾遭遇困難或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或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管理、教育衛生、食品藥品安全、處理涉法涉訴事件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3、漠視群眾訴求,對群眾來信來訪敷衍塞責,不按規定辦理,不及時答復群眾合理要求,造成群眾利益受到損失的;
4、在執法監管中作風粗暴、濫用職權,辦“人情案” “關系案” “金錢案”,在便民服務中“索拿卡要”,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5、工作時間打牌,上網炒股、下棋、玩游戲、聊天購物、看影視作品,出入休閑健身娛樂場所等從事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6、無故曠工、遲到、早退或者因公(私)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
7、工作中態度生硬、故意刁難或以粗暴方式對待服務對象的;
8、對職責范圍內應辦理的工作事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頂著不辦或互相推諉、超過規定辦結時限,應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導致拖延審批時限,或公開承諾的事項不能兌現的;
9、工作日中餐飲酒或發生酒駕行為的;
10、言行不當,行為失范,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11、其他有損黨員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形象行為的。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零六條 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條 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A、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B、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C、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D、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1、侵害群眾利益行為主要違紀情形(行為):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酬勞、攤派費用;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欠款等。
2、漠視群眾利益行為主要違紀情形: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等。
3、侵害群眾知情權行為主要違紀情形: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信息,以逃避監督從中漁利等。
《新條例》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有一下幾種情況:“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擴展內容《條例》對違反行為做出的具體處分:第一百二十六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編 分則第6--11章規定了對這6種違紀行為的處分。
修訂意義:
2018年8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突出政治性,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擴展資料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有: 第六十條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主要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三條 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四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章程活動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七條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八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 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一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輕并認真檢討的,可以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