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屬于特定物的有_屬于物權法上物的有哪些?
特邀律師
一、種類物和特定物概念
A.特定物是獨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無從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如魯迅某書手稿、劉海粟的畫等,也包括經當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種類物,如經挑選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稱不可替代物。
B.種類物是以品種、規格、質量或度量衡確認的一類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噸煤、20公斤大米等。種類物在交易時,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稱可替代物。種類物如經當事人指定后,也可成為特定物。
2、種類物和特定物區分的法律意義
A.民事法律關系的專屬性。
民事法律關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租賃、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種類物為客體,如消費借貸、貨幣借貸等。在租賃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須歸還原物——特定物。相反,在消費借貸或貨幣借貸合同期限屆滿時,借貸人只要歸還同種數量的物或同值的貨幣即可,因為所借之物或錢已被處分掉了,不可能也不需要返還原物或原幣,況且原物、原幣與返還的物、貨幣是具有共性、可替代的物——種類物。
B.標的物滅失時的法律效果不同。
當特定物作為債履行的標的物時,該物于交付對方當事人前滅失的,債務人可免除交付義務,改負過失賠償責任。而若以種類物作為債履行的標的物時,債務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滅失作為免除交付的抗辯理由,仍需以同樣品質、數量的種類物交付。法 律教育 網
C.所有權移轉時間不同。
特定物的轉讓,既可以物之交付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也可依約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確定所有權移轉的時間。而種類物的轉讓,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
特定化的種類物叫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獨立的特征,或者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條件下獨一無二的物和從一類物中根據民事主體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簡單的講種類物就是可以被替代的物,特定物是不可替代的物,比方講我把你的100元錢搞丟了,我可以拿另外100元賠你,但如果我把你的一件祖傳的東西搞丟了,你就不可以讓我在賠你一件同樣的東西,只能賠錢或用別的東西補償你。如果你是要標準的區別,隨便一本民法教科書上都會有詳細的解釋。
特定物是相對于種類物而言的。
種類物是指不具有獨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品種、規格、度量衡加以計算的物。如一般商店中的商品等。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與其他物相區別的物。它主要包括兩類:(1)獨一無二的物,如齊白石的某幅畫等;(2)特定化的種類物,就是從一般商品中獨立出來的物,它可能與一般種類物差不多,規格、質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樣,但是它卻具有特殊的意義,具有不可代替性,如烈士的遺物,結婚紀念物等。
例如AB兩人合意進行100斤大米的買賣。A有1000斤大米,他們交易的這100斤大米是種類物。也就是A可以在這1000斤中隨意拿出100斤交付。如A將其中100斤獨立裝起來貼上標簽是給B的,這時貼上標簽的這100斤就是特定物了。
首先從概念上,種類物是民事流轉中依種類、品質數量確定的物。
特定物是依照物的個別特征來確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商場內的自行車,最常見的種類物就是錢。特定物一般包括兩種:其一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徐悲鴻的奔馬圖,選中的一輛就成了特定物。在債的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為種類物,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不能免除履行責任。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可以免除履行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由于履行不能不能要求畫店繼續履行,只能要求畫店承擔違約責任。在歷年的司法考試中,經常考到該考點,典型的題目是一個關于自行車的案例題。物權法上的物指:存在于人體之外,人力所能支配,能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及自然力。
主要包含五個特征:非人格性,為有體物或自然力,人力所能支配,具有獨立性,為特定物。
首先從概念上,種類物是民事流轉中依種類、品質數量確定的物。只要屬于同一種類,不累是這一批還是那一批,都能滿足當事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要求,種類物常為可替代物。特定物是依照物的個別特征來確定的物,特地不一般是不可替代物。 舉例說明,種類物如:商場內的自行車,最常見的種類物就是錢。特定物一般包括兩種:其一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徐悲鴻的奔馬圖,其二是經過特定化了的種類物,如商場內的自行車經過顧客家的選擇后,選中的一輛就成了特定物。 區分特定物和種類物的意義在于:在債的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為種類物,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不能免除履行責任。比如,買100噸大米,賣方不能因為已經準備好的大米被盜而免除責任,需另外提供一百斤大米。特定物之債則不同,在履行前若發生標的物損毀滅失,債務人可以免除履行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就可以。比如,在畫店買到齊白石的一幅畫,在交付前,畫被燒毀,由于履行不能不能要求畫店繼續履行,只能要求畫店承擔違約責任。 在歷年的司法考試中,經常考到該考點,典型的題目是一個關于自行車的案例題。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于:
有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法律關系,租賃法律關系等;而有些法律關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系等。
物意外滅失時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如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物。
特定物與種類物:
這是根據物是否有獨立特征或是否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類。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或被權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和從一類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跡等;后者如從一批機器設備中挑選出來的某一輛等。種類物是指以品種、質量、規格或度量衡確定,不需具體指定的物。如級別、價格相同的大米等。
將物區別為種類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義:
在合同上的意義,主要是滅失風險承擔、履行不能。種類物,標的物為種類物的,一般來說交付轉移,但有時風險負擔也沒有約定的,出賣人沒有通過運單、票據等方式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不承擔滅失風險。在違約責任中,特定物滅失的,也就無法要求繼續履行的責任承擔方式。
在實踐中主要是在合同履行中劃分種類物和特定物有意義,種類物如大米、水泥等,特定物如張大千的畫,種類物滅失后可以選用別的替代進行交付,完成履行義務,但特定物滅失后無法完成替代交付,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