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前的工作年限算工齡嗎_自動離職工齡認定還有年限,限制嗎?
特邀律師
國企職工辭職后辦理退休手續時,辭職前的工齡還算嗎?算不是還需要認真分析,并不是所有國企工齡都會計算為連續工齡。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國有企業繳納職工養老保險是從1992年開始的,也有部分地方是從1996年開始的,如果你是在1992年之前屬于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那么你辭職以后,在辦理退休時,1992年之前的工齡就屬于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為繳費年限,在辦理退休時,就要要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如果你們當地的國有企業是從1996年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的,你是在1996年之前的國有企業正式職工,那么你在1996年之后辭職的工作年限也需要計算為連續工齡,也要視同為繳費年限。
由于國有企業從1986年開始實行勞動合同制,對于按照勞動合同制招收進入國有企業的職工,按照當時的政策,對于勞動合同制工人是要由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的,那么以后辭職的,只要繳納了養老保險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齡也要連續計算,勞動合同制的職工,如果當年沒有繳納養老保險,但是個人檔案記載比較完整的,有的地方采取補繳養老保險的方式來認定,只要補繳了養老保險的,其工齡都會連續計算。
對于1992年之后或是1996年之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的國企職工,辭職以后,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或是實際繳費年限,才能計算為正式的工作工齡或是連續工齡,如果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而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工作年限,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對于實際繳費年限,這個社保局的繳費系統都是有明確的記載的,但是對于視同繳費年限,特別是1992年或是1996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在辦理退休時必要根據個人檔案來認定,如果個人檔案記載不齊全,或是不連續的,認定起來就比較困難,需要個人想辦法查找單位的相關資料才能認定。
綜上所述,國企職工辭職以后,辦理退休手續時,辭職前的工齡,如果屬于沒有繳納社保之前的工齡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對于辭職前繳費的工齡為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都要累計計算退休時的繳費年限,但視同繳費年限需個人檔案才能認定。
可以啊!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的年限都是可以累積計算的,只要在崗的工齡都繳納了保險,轉到新企業后,繳費年限會進行自動合并的。 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有關社會保險費的累計年限,是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它不同于連續工齡,但二者在時間上有一定的承襲關系。北京市在已實施的各項社會保險中最先在養老保險上使用這一概念。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計算工齡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規定“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自動離職與礦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勞動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復函》意見處理。”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規定“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職工自動離職后又參加工作的,根據《關于工作人員自動離職后又參加工作其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的復函》([63]內人工字第13號)的規定,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作出除名、開除、自動離職等處理的,職工受處理前的視同工齡為零;反之,受處理前的視同工齡/實際繳費年限與重新參加工作后的視同工齡/實際繳費年限合并相加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擴展資料:
自動離職有補償情況: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3、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5、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網—企業職工自動離職又重新參加工作的,其連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