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戶口遷走了土地還有嗎_婚遷戶口會分土地嗎?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可能關注的人很多,關系到出嫁女的權益問題,從原則上來說,女人出嫁了就應當從夫。可如今,農村大部分家庭都是獨生子女,人雖然出嫁了,可其戶口沒有遷出原村集體。這就明確的說,她還是本集體人員,應該擁有土地并給土地確權。
現在國家的政策是,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不變,也就是說在這40年土地承包期內,出嫁女同樣享受土地的種值權和經營權,征用土地同等補償。宗旨就是激發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具體決策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出嫁女的土地,如戶口沒有遷出,同樣可以確權到出嫁女的名下。
比如像我兒媳婦,是獨生子女,現在嫁到我家,而戶口還在娘家。如今,她父母雙亡,房屋宅基地、財產由她繼承,土地、林地也確權到她的名下。所以,像這種情況出嫁女最好不要急于遷出農村戶口,只要戶口不遷出,還是本集體人員,有權利共享。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北京愛土征地拆遷律師團為您解答:
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后,根據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女性村民在結婚后未遷出本村集體,其配偶在結婚后自愿到女方所在村居住生活,并放棄本人所在地的土地承包權而成為女性村民的家庭成員后,應當獲得與本村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村民代表大會有關剝奪上述“出嫁女”或“上門婿”村民待遇的決定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上述“出嫁女”或“上門婿”有權主張與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體經濟收益的權利。
綜上:女兒出嫁,戶口遷出,看你遷到了哪里,如果遷到了夫家,而且夫家也是農村,那么一般會認定你已經取得了夫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你可能不能再享受娘家征地補償相應政策。如果你沒有遷入夫家,或者夫家是小城鎮居民,則你的承包地在發包期內仍然有你一份,所以,你還有機會爭取征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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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產權年限沒到,地原本是誰的仍然是誰的。比如三十年產權的地,只要三十年沒到期,不論生老病死或者搬遷,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原主人。即使人嫁出去了,戶口遷走了,法律程序上講,土地仍然屬于這個女兒。
如果是重新分地,戶口已經遷走的人就不能參與了。
謝謝激請,出嫁女戶口遷出還能遷回來,國家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去人不去地,子女有權繼承父母流轉下來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權力,如果你父母都是五保,國家政策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的土地和宅基地了。
這個問題回答有個時間概念,比方說在80年代初,從一個村子嫁到另外一個村子的農村婦女都會有相應的土地分配權和被取消的權利,詳細一點就是你要嫁到別的村子,如果戶口不遷出去,土地就會一直保留,如果遷出去了,集體就會收回土地承包權。
相反如果你把戶口遷到了男方的村子,按照村子分配土地承包的數量,你也會分到土地,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到了90年代,對農村婚喪嫁娶的土地政策進行了一些調整,也就是說不管嫁女娶妻,不管老人去世都不再享受土地分配制度,這樣一來就有了很多嫁到外村的女子就沒有了土地。
不過娘家的土地也就不需要上交了。
根據國家當前的政策,結婚后婚遷戶口到男方家是不能分給土地的。
因為在98年第二輪土地分配的時候,你在娘家已經分到土地了。所以在婚遷到男方家的時候,如果再分配給土地,屬于重復分配了。
從大的層面來講,咱們國家土地承包的原則是30年不變。那也就是說,三十年內生不增死不減。聽說后來又有了新的政策,土地70年不變。那就是說土地變動的可能性非常小了。
黑龍江省各地的情況都不一樣。有的村機動地比較多,但也只是給后生的小孩兒,調整點口糧田。沒有國家的政策支持,誰也不敢擅自改動土地承包責任制。更何況近幾年土地值錢了,不管用什么方法弄到手的土地,誰也不愿意吐出來。所以,婚遷到男方家里的媳婦想要分到土地,基本設可能。
至于多久能分到,那就看國家的政策了。如果國家不調整土地承包政策,那就一點希望也沒有了。
如果體現在拆遷這方面,對男方還是有利的。拆遷雖然按房屋面積補嘗,但是人口安置要落實到人頭
其實土地政策大可不必去操心。該給的誰也留不下,不該給的誰也要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