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條款有哪些_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特邀律師
租賃合同是在租房期間租房者同房東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規定了在租房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份合格的租賃合同會包含12項基本條款,這12項基本條款分別為:
(1)雙方姓名(名稱)、身份證復印件(房東為自然人時)、地址;
(2)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3)資金數額及支付的期限、幣種、方式;
(4)裝修的約定;
(5)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
(6)租賃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7)房屋的位置、使用或建筑面積、裝修的設施;
(8)房屋用途(居住或商業、辦公、廠房等);
(9)房屋修繕責任;
(10)轉租的約定 ;
(11)違約責任;
(12)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可根據自己需要要求房東添加到租賃合同中;
您好,房屋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使用或建筑面積、裝修的設施;
(三)房屋用途(居住或商業、辦公、廠房等);
(四)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五)租金數額及支付的期限、幣種、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裝修的約定;
(八)轉租的約定;
(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
(十)違約責任;
(十一)租賃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十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如果是自然人就是姓名。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就是它的名稱,包括它的法定住址。有的時候企業名稱可能比較復雜,在登記時,一定按照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名稱來填寫,不能簡化,不能寫別稱。②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有四類:一是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③數量。注意,在寫數量時,一定要用標準的計量單位,千萬不要使用比較模糊的單位,如幾厘利、幾坰地。否則,一旦就此產生糾紛則法院難以認定其具體所指。④質量。不同產品或勞務的質量評價方法不同,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監控測量的質量標準。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⑤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果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如果總價款不是一個固定的數值,則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在合同中,還要說明付款方式,即是分期付款還是一次性付款,付款的具體時間或具體環節等。合同中還要注意注明總價款和單位價款,單價和總價要分別進行約定。有些合同比較復雜,如需要支付運費等,這時需要明確這些可能發生的費用由誰負擔。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但無論是哪種,在合同中都要進行明確的約定。⑦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于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性的,即使非常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難以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被嚴格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在確定違約責任時,要分析哪些方面可能存在違約問題,并分別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在支付費用方面違約了怎么處理,在物品或勞務交付方面違約了怎么處理等。這樣便于當事人處理違約問題。⑧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合同糾紛發生后,可以通過四種途徑來解決。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除了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不用進行約定外,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的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事后當事人還可以提起訴訟。一份嚴密合同的起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對于大宗的買賣。如有必要,最好請這方面的專業人員幫助起草。
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租房者有六個方面需要注意:
1 租房者需要在簽訂合同之前核實房東的身份信息,房屋的房產證和身份信息必須統一。
2 房屋租金必須用中文大寫注明,明確租賃日期,防止數字被修改。
3 應與房東簽訂家具家電的維修費用承擔細則(一般情況下,由老化所引起的損壞由房東承擔,由人為因素引起的損壞由租房者自己負責)。
4 應與房東簽訂一份“房屋交割清單”,明確屋中原有物件情況,以免造成糾紛。
5 簽訂合同前要查明房屋的水電度數,明確付費范圍。
6 在遞交給房東身份證(復印件)時,應在上面注明僅供租房使用。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墻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衛生間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系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的約定:轉租行為會影響出租人的權益,一般不允許。如果允許轉租,雙方應商定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變動需要與他人互換住房,應該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后,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